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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以人为本,以法治为基础,建设和推动社会生活所有领域的法律化,通过制度来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权益,通过一系列机制来协调各种人际关系,预防、控制、协调和解决各种社会冲突、纠纷,促进和谐的良性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在急剧变革时代,社会不断地发展进步,产生了各种矛盾、碰撞,越来越多的社会冲突显现出来。与其他社会冲突一样,劳动争议、冲突也是利益的冲突、对抗、碰撞。劳资双方为了维护和保障自身的权益,形成了剧烈的利益博弈,诉诸各种方式来争取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导致多层次的劳动争议,形成了劳资冲突。劳资冲突表面看是一个经济问题,实质上是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处理不当,就可能使得劳资双方的对立与对抗演变为社会冲突,就可能会影响社会整体的和谐,破坏了良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在现代,社会纠纷、冲突解决机制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多维度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基本的方面,是一个重要的机制和环节。经过共和国近六十年的建设,我国已经形成了富有民族特色的富有时代精神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这对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对于民生、民权,对于公民的权益保障,对于社会生活的质量提高,发挥了重大的功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本论文立足于当代中国,以法理分析为基本维度,通过中外比较,探索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内涵、理念、方式,探索在新的时代建设、发展和完善富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在当今法治时代,我们要立足于社会现实,立足于人权化、制度化、全球化、信息化的社会发展趋势,以和谐社会建设为基石,以人为本,以法治为基础,以利益兼顾、均衡、公平为基本原则,以人权保障为目的,通过借鉴、吸取外国的制度,通过深化观念更新和制度建设,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制度、程序、机构、方式的建设与发展,健全和完善公正、公平、合理、公开、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形成国家、社会、公民共同参与的公力、类公力、私力相结合的多元化、多样化、多维度的复合体系,形成协商、谈判、调解、仲裁、司法裁决相结合的争议解决方式,从而推动权益保障的实现,推动社会矛盾的解决,推动良性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结构的形成、发展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