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互联网专车服务模式应运而生。在我国,诸如滴滴出行、神州专车、e代驾等网约车平台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出行方式,逐渐改变了我们生活中的交通方式与交易形式。与此同时,网约车平台与专车司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也越来越多。英美国家关于认定Uber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用工关系的裁定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关于网约平台专车司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占比较高,一些其他案由案件的复合诉请中也包含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基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传统“三同时”标准,各地各级法院的认定结果存在分歧,理论界学者对该问题的意见也存有争议。比如在基于专车司机自身权益请求认定劳动关系时往往不被法院支持,而在涉及侵害第三人利益需要进行责任分配、包含对用工关系认定的其他案由中,有的被认定为雇佣关系,有的则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对网约车平台与专车司机之间的用工关系认定进行研究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的论证主要通过以下四个部分来进行:第一部分,介绍传统劳动关系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以网约车平台和专车发展现状引出二者之间用工关系认定问题和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相关案件的数据归纳、可视化分析以及分类梳理代表性案例的争议焦点和判决依据来探讨专车司机用工关系认定的困境。第三部分,从“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要素的变革、从属性特征弱化以及现行法律司法运用的局限性等方面分析专车司机用工关系认定混乱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灵活运用从属性标准来构建用工关系认定规则,并提出要基于劳动法视角加强对专车司机的法律保障;在微观层面上提出要更加注重实质从属性的考察并要根据不同用工模式进行个案处理,从而完善专车司机用工关系认定的司法裁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