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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最早源于美国。从最本源的意义上讲,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获取要以不损害公众利益和周围环境为前提。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利益的增加有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扩大。尽管从企业社会责任诞生的那一天起,围绕它的理论研究从未停止过,但大多是从道德的角度来论述和提倡企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就我国来说,关于企业责任的立法乃至执法、司法实践都很少。然而,历史总是必然性与偶然性戛然相遇中产生出前所未有的推动力。就这样,三鹿破产案件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的研究、讨论、实践推向了一个高潮。如何从法学视野里进一步研究企业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律途径探索解决方案,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毋庸置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类企业均获得了长足发展,为社会提供了丰富的产品和服务,为市场繁荣、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做出了巨大贡献,并通过提供大量税收等形式履行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然而在经济繁荣的同时,企业在发展中也出现了诸如环境污染、劳动纠纷、质量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企业只追求自身利益、眼前利益,忽视、牺牲甚至公然侵害公众和社会利益的行为频现。因此社会各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就总体而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责任意识整体不高;就局部而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承担发展不平衡,知名大企业在政府和政策的引导下,承担社会责任的深度和广度要优于中小型企业,走在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浪潮的前方。而一些中小企业,在资本和生存的双重压力下,缺少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和勇气,普遍形成一种“搭便车”的心理,甚至对承担社会责任非常抵制。自三鹿“问题奶粉”曝光后,奶粉行业众多知名品牌相继被检测出了有毒物质。这些企业中有部分一直以国家免检产品或名牌产品高傲自居,放松了对自身产品的检验,同时免检产品也麻痹了国家对其监督的责任。从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明显暴露出我国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透过破产案件,需要深刻剖析企业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探索企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途径。对于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来说,要将责任贯穿于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让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一个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互动的过程。对于企业自身来讲,要在发展壮大自己的同时,不断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意识。在我国现阶段,呼吁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必要的,而从法学视野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探讨和研究更加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