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 :吉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xcqjf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革命年代的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对于稳定军心、稳固红色政权、保护中华民族的延息起到了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不论是在革命根据地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都有其存在的理由,法律将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纳入其自身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我国的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在革命根据地时期、抗日战争时期或者是解放战争时期是毫无异义的,那么在日新月异的今天该制度是否依然合理或者应予废除、修改,这需要论证。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中国的综合国力飞速提高。中国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协调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有了极大地提高。同时,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法律知识开始在人民群众当中普及,人们的法治意识也随之不断增强。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此时就显示出了与时代的格格不入。在我国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法律依然这么规定,这不符合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发展规律。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到改革开放前的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是该项制度根据社会环境进行调整和完善的结果。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有违婚姻的本质。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我们分析:在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中,军人享有离不离婚的决定权,军人的配偶离婚要以得到军人的同意为条件,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受到限制,在此,我们可以说克制自己的婚姻自由,这对于军人的配偶是一种负担。这种具体情况下,我们说军人享有权利,军人的配偶负担义务。我们发现该种权利是一种“永远的”权利,不需要在婚姻中,不需要在与配偶的关系中再承担什么的义务;而军人的配偶在与军人的婚姻关系中承担了比常人的婚姻更多的义务,却没有享受任何权利。此时,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有违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在军人的婚姻关系中,法律不是保障了军人的婚姻自由权,而是保障了“军人的婚姻自由特权”。此处,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没有为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的实现排除妨碍,没有排除享有自由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没有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而是增加了军人配偶婚姻自由实现的障碍,增加了对军人配偶婚姻自由的侵害,我们不得不得出结论:法律助长了军人对婚姻自由权的滥用,扼杀了了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此时,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与法律所珍视的自由产生了冲突。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侵害了非军人主体的性权利;并且有违法律的平等保护的原则。如果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得到了社会成员的遵守,形式上的法律得到了维护。军婚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在现实当中也是无力保护军人的婚姻,无法实现其预期的目的。本文认为,军人婚姻的保护不能依赖于一纸赋予军人离婚否决权的条文,更需要对军人现实生活的婚姻的保护,应该更注重对军人的整个婚姻的维持过程给予特殊照顾。需要的是一个促进夫妻感情的纽带,一个旨在维系夫妻感情的良性发展、真正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和谐与稳定的完整的制度体系希望将我国的军婚特殊保护限制在特定的地域、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同时对于不在该特定地域、特定时间范围内的现役军人的保护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内,这样大部分军人的“特殊保护”将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之内。这就需要完善我国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
其他文献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系列指南—《避孕方法选用的医学标准》、《避孕方法使用的选择性实用建议》、《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咨询指南》、《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手
货币政策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整法定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的手段,使得金融市场能够稳定地发展,并促进经济的增长。股票市场是金融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航海史上的重要发展期。这一时期,造船机构比较完备,造船场地分布广泛,船上普遍安装了甲板、橹、帆、舵和锚,楼船是秦汉时期造船高超技术的集中体现。汉
"课文教材无非是个例子,凭借这个例子要学生能够举一反三,练成阅读和作文的熟练技能",这一论断是著名的语文教育家叶圣陶先生提出的。他告诉我们,"语文教本"不是一个终点,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