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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做一些研究和探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探讨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责任要件。从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概念入手,比较研究国外关于该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剖析了我国对该类特殊侵权行为立法的演变和归责原则,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既有利于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有利于促使机动车驾驶员谨慎驾驶,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部分探讨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认为责任主体应以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之间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来加以确定。
第三部分探讨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人的责任。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进步所带来的副产品,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应仅视为个人责任,而应视为全社会的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应由整个社会来分担,不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四部分探讨了道路旅客运输中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道路运输中的旅客和承运人存在契约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调整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间的关系,对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中的旅客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没有涉及,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旅客的伤亡却占很大比重,且多数为伤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道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