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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增长,动产抵押制度逐渐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我国在《担保法》中已经确立了动产抵押制度,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对该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然而,该制度并非是大陆法系传统物权的产物,特别是在公示方面与不动产的公示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本文主要探讨动产抵押的公示,认为完善动产抵押制度的关键在于要确立一个功能不同于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动产抵押公示制度,同时平衡可能受动产抵押权影响的一方与抵押权人的利益。本文借鉴相关国家及地区的立法例,对于动产抵押公示的功能、内容、程序、效力及优先顺位等进行了探讨,并针对我国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以警示第三人为目的,便于检索,有明确的优先顺位的动产抵押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