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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指亲属之间有罪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亲亲相隐是封建社会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随着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废除,该制度被认为是封建社会的糟粕被丢进历史的垃圾桶。然而,通过研究不难发现,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对亲属包庇、藏匿犯罪人,帮助其伪造、证据的行为都免除刑罚或减轻处罚,这说明亲亲相隐是中西法律的共同选择。追本溯源,令人惊异的是中西两位先哲—孔子和亚里士多德,对这一问题都有过明确的而且极为相似的论述,其能够在中西绵延存续数千年,必有其正当性的基础。本文主要采用价值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全面探讨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并为我国构建容隐权制度提出建议。第一章主要是用历史研究的方法,首先探讨的是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的产生和发展,并指出不同历史时期该制度的阶段特征;其次阐述了该制度在西方古代产生的哲学基础,并且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有关亲属容隐权的规定分别进行列举、概括。在这方面,已有学者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研究,比如中南政法学院的范忠信教授,这些研究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进行历史阐述的原因是要说明亲亲相隐制度是中西法律的不谋而合,进而引出以下问题-亲亲相隐制度的正当性何在?第二章主要讨论的是亲亲相隐的正当性问题。(1)本章对法律和伦理道德-两种社会调整手段的关系加以论述,从传统伦理的角度探寻亲亲相隐制度的人伦基础,提出亲亲相隐是缘情而制的。(2)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已经成为一条重要的责任标准,在我国虽然尚未形成责任认定标准,但是在刑法上也有诸多体现。本节主要论述强制亲属作证、不得隐匿犯罪人是在“强制人们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3)本章最后讨论了亲亲相隐制度的功能价值,提出该制度是符合法的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的。第三章首先讨论了我国法律对容隐权规定的缺失,并指出了不允许亲亲相隐可能造成“亲属连坐”的不良效果;最后本章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构建亲属容隐权提出建议。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和谐发展的社会,法律也不能够违反合理的伦理传统。本文的写作目的是希望立法者能够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重新肯定亲亲相隐原则,设置容隐权制度,以期该制度能够在未来的社会和谐、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发挥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