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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到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到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经历了多次的司法改革,从法院拥有充分职权行使调查取证权到有限制的行使调查取证权,再到进一步具体规定和缩小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深刻地反映了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变化发展趋势是不断弱化法院职权中心的模式,不断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能力。从上述的立法规定中明显可见,我国的诉讼模式也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逐渐转变,随着我国经济形态与政治体制都在发生转变,司法改革的趋势转变为不断加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而理论界对于法院调查取证权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支持取消说。有的学者赞同保留说。在学界对两种不同学说各持己见的基础上,笔者对法院调查取证权进行了一些反思。法院调查取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应当是有条件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应当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当事人诉讼能力还比较低,不应过分的削弱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力。并针对我国现实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改善的建议,不断完善我国调查取证制度。议题的主要内容分为五个方面:首先对民事诉讼调查取证进行概述。从法院调查取证的概念以及国内的立法演变对法院调查取证与诉讼模式的关系进行分析论述。接下来主要从两个方面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相关制度。又从国内的研究现状以及一个案例论证说明法院调查取证存在的合理性与限制的必要性。然后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运行效果以及立法上的缺陷为完善做铺垫。最后从规范法律规定与建立法官释明权的角度构建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制度,为完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提出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