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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构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过程当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甚至成为焦点。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从立法层面来讲,表现为立法层级建构的不完整,规范性依据并不集中,上位法依据不充足,地方性法规并未普及,仅有一些法律效力相对较弱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城管执法提供法律依据。这些因素导致城管在实践过程中其合法性广受诟病。从具体内容看,城管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界定模糊,执法范围和领域非常广泛且职权划分不清,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监督机制不健全。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其根本原因是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不健全,城市管理缺乏连续性、稳定性。一直以来,城管执法主要采取突击式、运动式的治理方式,缺乏稳定、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而城管长效机制建立的前提是相关立法的完善,全国性立法的滞后导致城管长效管理机制无法建立。部分地区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但局部地区的尝试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城管存在的上述问题。综上,对于城管执法的立法工作已刻不容缓。本文主要通过对现行城管综合执法的规范性依据进行归纳、分析、探讨,总结出城管综合执法在主体设置、权限范围、执法程序及监督责任等方面的现实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最后提出完善城管综合执法规范性依据和内容方面的立法对策,实现城管综合执法的规范性和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