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精神卫生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一系列的精神病人司法案件对社会的影响,也引发我们的深思,新刑事诉讼法加入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这一特殊程序,是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最高院、最高法也相应的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可见,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雏形,保证了公安机关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处理相关的案件。但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已经适用一年多,越来越多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因为是首次入律,所以在相关法律程序的制定上难免存在诸多不足,为此,众多学者表示担忧,如何保障该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可不察。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制定了司法解释,但是立法者亦存在法律制定中的“有限理性”,存在对相关问题的理解有偏差,或者是滞后于社会实际,从而造成了在司法解释之中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纰漏难免。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实有必要立足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之规定,结合司法机关之司法实践,透之以理论剖析,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进行研究,从而保障刑事强制医疗措施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实现保障精神病人人权和社会防卫、正义的目的。笔者从理论出发,概括性的剖析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总结了解决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合理建议,主要包括适用范围、鉴定程序、审判程序、配套保障、权利救济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