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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对传统著作权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随着文字、图像和声音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复制更为方便,传播范围更加广泛,这就使得盗版更加容易,侵权后果更加严重。技术保护措施就成为权利人所能采取的最有效、最直接的维权手段,但是破解技术措施的技术和装置也应运而生。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鼓励他们将作品数字化、网络化,促进社会进步和文学艺术的发展,各国纷纷立法对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提供保护。但是国际条约的弹性化语言使各国对于提供怎样的保护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同时,由于大多数技术措施是不区分使用对象和使用目的而标准一致的,使得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可能对传统著作权制度产生冲击,而且技术措施也可能被权利人不当使用,从而破坏著作权法所维护的利益平衡。 本文根据数字作品的特征和性质,用社会实证研究的方法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技术措施的概述,介绍了数字技术给作品传输、创作带来的变革,著作权人常用的技术措施及其分类,并探讨了受保护的技术措施的范围。本文认为独立的技术措族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具备了相关性、有效性和防御性并由著作权人主动采取的技术措施才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第二部分分别从著作权激励理论和经济分析的角度论述了为技术措施著作权法保护可以激励著作权人创作或传播作品。 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技术措施立法的比较研究,论述了在数字环境下,作品与作品载体彻底分离,应当对接触控制技术措施提供保护,并且接触控制技术措施保护不应当受合理使用的限制。规避装置作为直接规避行为的源头,应当予以禁止,同时通过对各国在禁止规避装置时所适用的标准进行评述来寻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