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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医学科学的进步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存机会,另一方面也给人类带来始料未及的道德争端和道德难题。生命伦理学由此诞生。脑死亡作为生命伦理学的一个领域,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正式提出脑死亡概念及脑死亡判断标准,引起了世界各国广泛的争论。时光匆匆,岁月荏苒,四十年光阴飞逝而过。如今,脑死亡标准已为众多国家接受,并有许多国家对脑死亡进行了立法。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相继在1987年和1996年完成脑死亡立法,脑死亡立法成了大势所趋。然而在我国大陆,脑死亡立法举步维艰。脑死亡标准存在巨大争议,争议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针对同一死亡标准为什么人们的态度大相径庭?脑死亡究竟是什么?脑死亡标准与传统心肺死亡标准关系如何?脑死亡是否应当立法?我们必须一一弄清这些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结束我国脑死亡立法悬而未决的状态。本文的主体结构分为三部分:脑死亡标准概述、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探讨以及脑死亡立法的伦理辩护。文章首先介绍了脑死亡标准的基本概况,包括脑死亡标准的产生、发展和立法现状,以及广泛存在的脑死亡标准争议。针对同一种死亡标准,为什么人们的态度截然不同?本文的第二章分析和探讨了脑死亡标准存在争议的原因及争议双方的伦理价值取向,并借助恩格尔哈特的理论为死亡标准的争议寻找出路。笔者认为死亡标准之所以存在争议,是因为人们生活在文化多元的世界中,并且遵循不同的伦理道德观。也就是说,现代社会包容许多道德共同体,这些道德共同体相互独立且伦理价值取向各异。人们因加入不同的道德共同体而成为道德异乡人,从而产生众多的伦理道德分歧。那么我们是否能够通过理性证明哪种伦理价值观是权威的并应当优先考虑?恩格尔哈特指出:由于理性的局限性,人们不能充分论证哪种伦理道德观是唯一正确的,只能通过平等的道德商谈,达到道德合作的目的。遵循恩格尔哈特的理论,脑死亡标准亦或传统心肺死亡标准,都无法获得道德权威的论证。人们之所以对死亡标准持不同态度,是因为他们基于不同的价值观,代表不同的道德共同体。任何一个死亡标准都是从预设的伦理标准出发获得支持的,但是没有一个伦理标准是经过理性充分证明的。既然理性无法告诉人们哪种具体的死亡标准是唯一正确的,那么死亡标准的争议如何解决?允许原则应运而生。根据允许原则,对于涉及他人的事情,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对他人实施,即使行为人认为此行为对他人有利。针对死亡标准争议,人们有权根据自己的道德观念选择死亡标准,任何人不得干涉。无论是心肺死亡标准还是脑死亡标准,人们可以择一适用。为了更好地实现脑死亡标准支持者的自主选择权,我们有必要对脑死亡进行立法。最后,笔者从生命伦理学和制度伦理学两个角度对脑死亡立法进行伦理学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