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现实生活中公益诉讼案件的不断发生,理论界对行政法学的研究也不断深入,理论界对公共利益的高度重视和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案件引起了法院和检察院的关注。社会各界都逐渐意识到要想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必须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传统的诉权理论是“无利益就无诉权”。按照这种理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无关,只要自身利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能提起诉讼。看上去坚不可摧的公共利益事实上却很容易遭受侵害,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对公共利益的侵害现象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重。这种情况引起很多国家的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多数国家接受学者的建议对以前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这次修改不再是单纯的完善行政诉讼方面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公共利益被侵害的现象也增加了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以便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目前我国对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基本上有了共同的认识,但是对于具体的理论和制度的构建,特别是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仍然有很多分歧。我国行政诉讼法学与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确认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对于行政公益诉权,宪法中没有规定,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也没有规定。这样现实生活中想维护公共利益的人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不能像英美法系的法官那样创造法。所以当事人的起诉都会被裁定驳回,理由就是起诉的人根本不具有原告资格。因此,只有突破原告资格这一“瓶颈”,才能从根本上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基于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这一目标,我国应当尽快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本文除却引言共分四章。第一章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探讨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一般含义及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意义;第二章论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我国的演进,指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及不足;第三章着重论述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规定,并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经验;第四章提出了完善与发展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