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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时期为解决财政问题,政府逐渐重视烟酒征税,烟酒税收制度得以逐步建构。但在烟酒征税中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征收的实际效果与预期之间存有很大差距;二是烟酒税收十分混乱。由于烟酒税收办理不善,以后的历届政府为扩充财源,不断试图加征烟酒或对烟酒税收进行整顿,以发挥其效益。烟酒公卖即是民初北京政府推行的一项烟酒新政策。北京政府制定的公卖政策以“官督商销”为主旨,所颁布的一系列章程条文对公卖办法等各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这一公卖政策本身也存在很大缺陷。公卖推行后,各地先后发生风潮或纠纷,在此过程中公卖政策也在逐渐发生蜕变,实际运行中的公卖与章程条文所设计的公卖逐渐产生脱节。烟酒业商人于此后组成团体,向政府请愿,提出包括废除公卖在内的改良烟酒税收的主张。政府方面虽也有整顿烟酒税收的计划,却是以保留公卖为前提的,这与商人的主张有很大差别。此后双方围绕烟酒税收改良及公卖存废问题长期争执,由于时局的变动等原因,到1917年底公卖与其它烟酒诸税并行的烟酒税收格局基本稳定了下来。总的来看,烟酒公卖是民初北京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通过效仿西方专卖制度,创行所谓公卖办法进行的一次不成功的尝试。由于公卖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商人对公卖的反对、政府的财政本位导向以及政策实行环境的不良,烟酒公卖最终由制度设计的“公卖”变成实际运作中的“税”。北京政府推行公卖的主要目的是试图藉此增加财政收入,政府当局对公卖可能带来的收益也充满期望。然而由于公卖的办理不善以及政局混乱等原因,其控制范围之内各省所能得到的公卖收入远没有预期之多,而各省的普遍截留又使得本已缩水的公卖收入大打折扣。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实行的烟酒公卖,对北京政府财政的增益作用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