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民事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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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是鉴定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的一种技术。亲子鉴定古已有之,先进的DNA亲子鉴定技术来到人类,只不过是近十几年的事。DNA亲子鉴定技术的出现,使人们撩开了蒙在家庭人伦关系上的神秘面纱。这是科学技术对人类道德的巨大贡献,它对于评判在与性生活相联系的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行为善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亲子鉴定在我国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这柄双刃剑,在为人们化解了许多纷争同时,也制造了多少悲欢离合。亲子鉴定从实验室和司法鉴定室中走向了社会,走向了广大民众,逐渐渗透到生活的层面。如今,亲子鉴定已俨然成为一种时尚。亲子鉴定结论在民事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主要有夫妻在子女血缘方面的疑虑、非婚生子女生父生母认定、离婚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认领失散儿童、新的户籍登记、出境定居、涉外移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及婚外超生子女认定等等。  实践中,以其是否进入诉讼程序为标准,亲子鉴定可分为诉讼中的亲子鉴定和诉讼外的亲子鉴定,本文仅限于诉讼中亲子鉴定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亲子关系诉讼是身份关系诉讼的一种,具有不同于财产关系诉讼的显著特点,关系到家庭结构的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安定。亲子鉴定是这类诉讼中运用相当广泛的具有高度证明力的一种司法鉴定方式,已成为常见的重要证据,它对案件的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这个关系到身份权和人身权的重要问题上,我国在民法体系中却没有相应较为明确和严密的立法,法律露出了空白,许多法律上的问题也因此而产生了。如何合理地规范司法鉴定中亲子鉴定的委托启动程序和在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的处理方式等摆在了司法实务的面前。  面对这些问题,本文拟从解析亲子鉴定的方法和运用的情况入手,反映出我国涉及亲子鉴定民事诉讼案件中立法的滞后和不足,通过展示我国学术界的理论趋势,结合国外成功的立法例,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涉及亲子鉴定应坚持的原则和应规范的方面进行了探讨。全文41000字,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按照亲子鉴定的发展、法律的缺位、国内的研究及立法思考的安排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是关于亲子鉴定方法的发展与应用。首先介绍我国亲子鉴定的历史。在我国,秦汉以来就出现了这类亲权鉴定的记载,戏剧中经常在公堂上现场进行滴血认亲的实验,说明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注意到了血型遗传问题,并进行亲权鉴定。随后对国际上近代和现代亲子鉴定的方法及发展作了介绍,并对各种方法的原理进行了说明。后又例举了DNA亲子鉴定在我国的应用与发挥的作用。  第二部分是关于亲子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法律缺位问题。为了暴露我国涉及亲子鉴定民事诉讼中法律的缺位和滞后,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展现:第一个方面是《婚姻法》等民法体系规定的不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我国的《婚姻法》虽已修订,但对如何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的细则并没有明示。第二个方面是司法解释存在的不明确。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够引导亲子鉴定的只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有原则性的规定,而原则性的处理意见和层出不穷的事实致使司法实践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则,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批复》的时代性落后;《批复》对亲子鉴定启动程序表达不够明确;《批复》对出现一方当事人不配合亲子鉴定的情况处置未作规定。第三个方面是法官认识上的不一致。举例说明不同地域、不同法院法官认识上不统一,执法尺度不一致,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是关于目前我国法学界就亲子鉴定问题的理论热点和导向。我国法学界专家们对拟设法律具体的操作程序方面,争论莫衷一是。本文只对争论的焦点,亲子鉴定应由谁启动、当事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时能否适用推定、一个人抚养非亲生子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三方面进行了观点的概括。  第四部分是对亲子鉴定有关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的探讨及立法建议。这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首先,借鉴国外有关亲子鉴定成功的立法例,对于亲子鉴定的启动程序、对于一部分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致使事实真相难以查明、在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或者是否承认亲子鉴定结果等方面国际上成功的立法进行了比较性的介绍。其次是提出在诉讼中适用亲子鉴定应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坚持亲子鉴定应做的原则、亲子鉴定慎做的原则和亲子鉴定应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尤其确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是立法的首要原则。第三是亲子鉴定有关民事诉讼立法几个焦点问题的探讨。一是究竟应该由谁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笔者以为亲子鉴定应由法院启动委托,法理依据有:《批复》中无疑体现了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以人民法院为主的精神;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具有启动鉴定和委托鉴定的权职;符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证据确认做到程序合法的需要。二是法院能否强制采集当事人的DNA样本,笔者提出了在必要时,法院应当强制采集样本的观点。依据是:法院没有亲子鉴定的结果,许多法官采用了推定,即作出对不愿做亲子鉴定当事人不利的判决,但推定的做法是行不通的,笔者为此作了详细的论述;父母子女关系不属于公民隐私范畴,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比较权利的轻重,生存权是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权,孩子的生存权更重要于父亲的人身权;强制是法的本质属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规定中赋于了人民法院证据的调查收集职能,并强调“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强制性规定;国际上有强制的先例,德国法就是采用直接强制。三是亲子鉴定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笔者否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解释和用运,认为是一种复杂的侵权行为。第四是探讨民事诉讼亲子鉴定立法中应规范统一的方面。提出了亲子鉴定机构的规范与程序的统一,包括委托程序和复检制度的规范、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和鉴定结论的规范、对亲子鉴定失误应承担责任的规范等;还提出应做到亲子鉴定证据的审核与采信的统一和亲子鉴定法律后果的判决统一。这些“规范”和“统一”是立法时应该涉及的。  DNA亲子鉴定技术应用是科学的进步,给司法实践查清事实提供了简便正确的方法,它解决了以往困扰司法鉴定多年的“父权”问题,但也暴露出了我国的法律规范方面的漏洞,为此特提出粗浅的观点和立法建议,为建立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做出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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