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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印第安人法是美国法律体系中最复杂、最特殊的法律现象,它深深植根于美国与印第安人的历史之中。本文以印第安地区在司法意义上的概念为切入点,结合美国印第安地区刑事司法权的演变,探讨了刑事司法权在联邦、州、部落三方之间的划分,并从法与政策的角度对印第安地区刑事司法权的形成的过程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印第安地区刑事司法权的特点。
本论文分6部分第1部分“印第安地区”的界定。
“印第安地区”这个名词的意思在法律上是指:(1)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司法权管辖下的所有印第安保留地,而不管任何专属权利的保证,同时也包括保留地的通行权。(2)在美利坚合会国领土范围之内的所有独立印第安社区,它们的领土是否为天然就存在或者随后而获取的和该领土是否受到州的限制都不予考虑。(3)所有的印第安人定居点。印第安地区的界定是划分刑事司法权的前提,有时候这一界定是一个司法发现的过程。
第2部分:印第安地区刑事司法权的演变在殖民地时期、未成立州的印第安土地完全由部落掌握,而且它们对当地的所有人和事务拥有司法权,美国独立战争后不久,联邦司法权扩大到针对非印第安人对印第安人在印第安地区的犯罪,“1817法令”将联邦刑法的效力扩大到整个印第安地区,随着联邦政府权力的增长逐渐形成了今天的局面。
第3部分:目前印第安地区刑事司法权的划分印第安人之间如其所犯之罪为重罪则由联邦和部落共同行使,其它罪行则由部落单独行使;印第安人与非印第安人之间的犯罪都由联邦和部落共同行使;印第安人实施的无受害者的犯罪由部落单独行使;非印第安人对印第安人实施的犯罪由联邦单独行使;非印第安人对非印第安人实施的犯罪由州单独行使;非印第安人实施的无受害者的犯罪由州单独行使。
第4部分:《280号公共法》与《印第安人民权法》对印第安地区刑事司法权的影响《280号公共法》进一步淡化了联邦政府和印第安部落之间的关系。这部成文法将民法和刑法的审判权扩展到五个特定州的印第安地区,适用这部法律的州显著改变了联邦政府、州和印第安部落之间关于审判权的分配。这种审判权的分配令部落政权变得无足轻重。《印第安人民权法》出台后该法案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但它的存在却令印第安地区的刑事司法问题更加复杂化。
第5部分:美国印第安地区刑事司法权形成的过程分析美国印第安地区刑事司法权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原因,是美国法律体系形成的一部分,它根源于美国与印第安人的历史,是美国对印第安人的政策的一种法律反映。马歇尔三部曲奠定了印第安地区刑事司法权的基础,国会政策的摇摆形成今天的印第安地区刑事司法权。
第6部分:评价与思考美国印第安地区刑事司法权的发展过程有着深深的历史烙印,表面上是美国法与美国对印第安人政策混合作用的产物,是美国对印第安人政策的一种法律上的反映,实质上是白人文化对土著文化的征服和改造过程。印第安地区的刑事司法权是一种受到很大限制的不完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不完全性根源于美国政府对印第安部落自治权的剥夺。印第安地区的刑事司法权是一种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和级别管辖为辅的三角结构,其中印第安人的身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联邦通过级别管辖已经把大部分犯罪的司法权纳入自己的控制范围,部落仅保留对一些轻微的犯罪的管辖权。印第安地区的刑事司法权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协调,这根源于这种权力的异常复杂的划分方式。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的刑法统一施行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是被实践证明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应该从身份的角度加强对少数民族犯罪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