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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投资起步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创业投资活动,由此也带动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和研究,但目前在法学理论方面对创业投资的研究较少,大多是集中在金融学、经济学方面。创业投资法律制度是一个综合体系,包括了市场准入等多种制度在内。创业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既是创业投资主体法律制度,也是创业投资行为法律制度,更是创业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它是事前的资格审查制度,事中的行为制度和全过程的政府监管制度的结合。创业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内容应该包括这几个方面,第一,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的法律规范;第二,有关创业投资企业在资本金和投资人数要求上的法律规范;第三,有关设立后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投资领域方面的法律规范;第四,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人员的资质方面的法律规范;第五,有关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的监管机构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创业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既包括了实体性的法律规定,也包括了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创业投资市场准入制度法律价值的特殊性体现在其应侧重追求法的安全价值、应加强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同时还应突出法律的效率价值。欧美国家创业投资成功的经验表明,要促进创业投资平稳快速发展,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创业投资市场准入制度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而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准入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立法层次较低、市场准入门槛较高、法定的企业组织形式较单一以及政府引导作用弱化方面,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创业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从上述几个方面入手,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并以此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加快完成创新型国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