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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不是刑法规定的某种具体罪名,而是从刑法理论上对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诈骗犯罪的总称。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它具有其独有的特点,即:犯罪空间的虚拟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连续性,犯罪手段的专业化,犯罪成本的低廉性,危害对象的广泛性,以及犯罪主体的低龄化。依据侵犯的同类客体的不同,网络诈骗犯罪可以分为普通网络诈骗犯罪和特殊网络诈骗犯罪两大基本类型。普通网络诈骗犯罪侵犯客体主要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特殊网络诈骗犯罪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一般而言,后者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前者。普通网络诈骗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特殊网络诈骗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有关网络诈骗的立法比较滞后,现有刑法规定中直接涉及网络诈骗犯罪的仅有两条。在司法方面,主要问题是案件管辖存在冲突、侦查打击和国际司法协助滞后。在安全制度方面,主要是政府监管不到位,网络服务行业自律不力,有关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不落实。在社会层面,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价值观念混乱,网络道德监督失控,部分人追逐财富铤而走险。同时,广大网民防欺诈意识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气焰。预防网络诈骗犯罪,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多方面的措施。首先,应加大立法力度,解决网络诈骗法律适用问题。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电子数据,对骗取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规定定罪量刑。二是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电子证据法律地位,并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文件,对电子证据收集主体、收集原则、审查规则等作出规定,以解决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和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三是修改刑法有关法条,将“多次诈骗”作为诈骗罪客观要件加以规定,有效打击多次小额网络诈骗。其次,应以属地管辖为基础,对犯罪地进行合理解释,形成统一认定标准,避免和减少案件管辖冲突,整合司法资源,严格依法执法,有效遏制网络诈骗犯罪上升势头。第三,政府应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引导、督促网络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制度,堵塞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压缩网络诈骗犯罪生存空间。最后,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网络安全和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网民防欺诈意识和法制观念,铲除适宜网络诈骗犯罪生存的社会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