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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它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劳动法实施十多年以来,劳动合同制度在全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树立了劳动合同意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法律制定时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及法律制度本身的不足,劳动合同制度在适用上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劳动合同制度不完善的地方也逐渐的暴露出来,该制度已不能很好的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的发展。我国劳动法将劳动合同按照期限分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和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作为我国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体制改革的原因,被烙上了福利性、主体特殊性等特征,加之法律上对签订该种劳动合同的限制较多,不定期劳动合同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使用,该制度被完全虚化,这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相悖的。在国外,不定期劳动合同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劳动合同,它在稳定劳动关系,降低失业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定期劳动合同作为我国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在国外受到极大的限制,在我国却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导形式,大量的签订定期劳动合同,导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长期化”的格局,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常不利。全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不定期劳动合同的界定、历史和法律属性;第二部分对不定期劳动合同进行了比较研究,首先将我国的不定期劳动合同制度与美国模式、欧洲模式、日本的终身雇佣制进行国际比较,分析出我国的做法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的做法是完全相反的。同时将不定期劳动合同进行了国内各地区的比较,揭示我国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根本弊端在于其“福利性”;第三部分阐述了对我国不定期劳动合同的理解误区,分析了我国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本质,并进一步剖析现行制度的种种弊端及学界观点;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阐述完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迫切性,以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只有去除不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福利性”,确保它在整个劳动合同体系的主导地位,同时将定期劳动合同作为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必要补充,真正形成适应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科学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才能促使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