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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存在着普遍而严重的内幕交易与操纵股市现象,对证券市场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危害,而上市公司收购的内幕信息及其形成时间、以其他方法操纵股市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定判断标准,致使对这两类行为是否构罪的认定及取证存在困难。加上证监会的偏袒,大部分达到追诉标准的案件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该处以刑事处罚,却被代之以行政处罚。长期以来,上市公司收购中这两类犯罪的查处率偏低,被查处的案件也普遍存在着刑罚判处滞后的情况。针对上市公司收购中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多发的现状,应当进一步明确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犯罪的构成要件,借鉴美国的辩方举证规则,建立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的辩方举证规则,以便司法机关对罪与非罪做出及时、准确的认定。同时,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介入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减少证监会以罚代刑,侵夺刑事司法权的做法,使刑事规制功能复归原位。只有重视完善刑事规制,有效遏制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内幕交易与操纵股市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才不致沦为内幕交易者或操纵股市者牟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或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