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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穆斯林的风俗习惯与我国统一刑法典之间的协调问题初探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每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都会形成独立于法律之外的风俗习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差异,必然导致法律的各种多元化。以回族为例,回族是我国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人口中人数最多的民族,具有特殊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西北地区的回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回族的主要聚居区。建国后,我国的回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贯彻法律时难免会与本民族所特有的和历史渊源相关联的风俗习惯相冲突。我国刑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民族情况进行法律变通,这不仅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障。但截至目前,刑事立法变通权在我国尚处在空白状态,在刑法学界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尤其对刑事立法变通的变通具体对象的界定、程序上如何设计、具体制定怎样的变通条款等问题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规范。回族穆斯林的自治地方与其他民族在风俗习惯等方面存在某些差异,刑法在立法、司法适用方面难以详尽的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犯罪分子在风俗习惯、传统观念、宗教信仰等相关联的犯罪情况,导致刑法部分条款不适用于当地的特殊情况,其中立法变通是司法灵活运用的基础,不仅如此我们还需要政策作为刑法变通的先导和补充。本文立足于中国回族穆斯林自治地方的现实情况,在穆斯林风俗习惯要求下对刑事立法变通权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回族穆斯林地区司法状况概述。通过对回族穆斯林地区的状况和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对回族穆斯林的政策及变迁来引发对民族自治地方进行刑事变通立法涉及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综合评价政策及法律制度的利弊,以此来作为回族穆斯林地区的刑事立法变通的依据。第二部分是回族穆斯林聚居区刑事法律变通权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现阶段我国刑事法律暂无变通先例的原因具体到有浓烈伊斯兰宗教特色的回族穆斯林聚居区未有刑事法律变通的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中的立法主体、权限及程序等因素、现实因素、文化因素等方面的限制导致我国刑事立法的变通缺乏文本性的理论指导,为变通的一些理论问题寻找一些入口。第三部分是刑事变通立法的立法设计及实施的保障。这一部分阐述了对变通的程序上的问题进行立法设计及顺利实施不可缺少的保障因素。本文设想能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发展以及刑事立法变通的思路起到一点指引性作用。第四部分是穆斯林风俗习惯要求下适用统一刑法典的灵活解释。该部分是从回族穆斯林聚居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回族穆斯林中存在的一些风俗习惯等社会中存在的隐形的宗教秩序等有关的刑事法律变通的具体内容设想,包括和风俗习惯有关的纠纷问题,死刑的执行,宗教活动场地、饮食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