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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围绕黑格尔早期论文《论自然法的科学处理方式》考察黑格尔对近代自然法思想的批判与超越。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自然法思想作简要回顾。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它在历史上也呈现着不同的含义,一般说来,在古代与中世纪它主要强调自然正义,而在近代则主要强调自然权利。第二部分考察黑格尔在理论上对近代自然法思想的批判。黑格尔将近代思想家对于自然权利的论证基本归纳为两类,即经验主义的论证方式与形式主义的论证方式,前者以霍布斯与洛克为其代表,后者以康德与费希特为其代表,黑格尔对这两种论证方式分别展开了批判。第三部分重点考察黑格尔对近代自然法思想的超越。黑格尔构造伦理性概念,以之区别于近代道德性,并以此重建自然法思想,进而建立其政治哲学。 近代自然法思想主要建立在抽象法与道德性基础之上,其主要特点是将个人从其社会历史背景之中抽离出来作为个体考察。以此为出发点,个人具有相对于共同体的优先性,国家的目的在于维护个人的自然权利。这种原子个人主义立场在黑格尔看来是抽象片面的,它无法解释人类互相联结的内在必然性以及对于真正的统一体的需要。由此,黑格尔在其伦理性基础之上重建自然法思想,寻求共同体与个人的统一,自然正义与自然权利的统一。伦理性强调共同体的优先性,这在某种意义上恢复了古希腊的自然正义观念;同时,伦理性并不否认个人的自然权利,共同体唯有通过个人才得以实现。而这也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就其客观性而言,它表现为不依赖于个人意志而存在的特定社会秩序;就其主观性而言,它内在化于个人之中,个人对于客观秩序的遵从并不是建立在习惯之上而是建立在主体反思之上。由此黑格尔以伦理性重建自然法,寻求古希腊实体性原则与现代反思性原则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