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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文化作品的创作脱离了“一支笔,一个作者”的传统模式。更多的大众文化作品需要借助庞大的产业力量,整合多方面的智力创新成果,耗费大量的投资才能被制作出来。从电影诞生之日,电影作品及电影产业相关的版权法律问题因其复杂性一直为版权法理论所关注,各国根据自己的法律传统和理论发展出了互不相同的版权制度,国际版权立法也为该领域法律制度的统一做了艰苦的努力。对各国典型制度及国际立法的比较研究必然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同时,在我国提出文化产业振兴计划,大力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政策背景下,研究和借鉴电影产业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比较研究方法为主要手段,对法律制度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电影产业版权制度以及相关国际立法做了深入的比较研究,并在文章的最后试图为中国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五章,并在最后以结语对全文的主要观点做简要的总结。导论提出了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和基本行文思路做了介绍,并指出中国现行的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框架是合理的,但是依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正文第一章是对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概述和历史发展的阐述。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内容首先包括电影作品的保护制度,即电影版权的客体、保护期限、版权权利内容等问题;也包括电影作品的版权权属制度,即电影作品作者的确认、版权权利分配和利润分配等问题。在这些方面,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作者权法国家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版权法国家根据自己的版权传统和理论做出了不同的制度设计。从电影诞生的一百多年来,作者权法国家和版权法国家的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经历了由相似到分离的过程,并最终根据自己国家的法律传统和产业状况形成了现行的制度,在这个过程当中,科学技术及经济的发展对电影版权制度的推动尤其巨大。技术与经济因素将继续影响现代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二章的内容为电影版权的保护制度,主要论述与电影作品版权保护相关的三方面问题。第一节阐述电影版权保护的客体。电影作品的外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新型作品的涌现不断扩大,各国版权法也对电影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条件做了不同的规定,一般有原创性要求、固定性要求、想法与表达方式的区分等标准,美国还保留了独特的作品登记、交存制度。不同国家的版权法中电影版权保护的客体也不尽相同,作者权法国家采用了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对版权与邻接权进行区分,其相应的客体为电影作品和电影作品的录制品;版权法国家中的英国因为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冲突也采用了独特的双轨制保护方式。第二节阐述电影版权的权利期限。美国采用了独特的电影版权期限计算方式,欧盟则通过版权指令对成员国的版权期限制度进行了统一。本章第三节对电影版权权利内容作了分析,特别指出在新技术条件下传统电影版权得到了扩张,新的版权权利也应运而生。第三章对电影产业内部的版权权利分配及利益分配制度进行了论述。首先,电影作品作者的确定在各国版权立法中一直是一个难题,版权法国家和作者权法国家因为不同的版权理论而在“制片人作者”和“创作人作者”之间做出了各自的选择。相应的,作者权法国家将初始版权赋予电影创作者,而版权法国家将版权直接赋予制片人作者。作者权法国家为了便于制片人集中使用电影作品,大多建立了版权推定移转制度,但是对电影版权合同的自由仍然做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电影作者(和演员们)的利益。无论是版权法国家还是作者权法国家,都以自己的方式对电影创作者们的平等获偿权进行了保护,使得电影产业内部的利润分配变得较为公平。其中作者权法国家倾向于以版权法中的强行法对作者的相关权利进行保护,甚至为作者保留一部分的版权权利,以此达到产业内各方利益的平衡。版权法国家则更多地将保护电影创作者获偿权的任务交给劳资关系法和行业协议来完成。第四章对电影产业版权制度的国际统一立法进行了分析。在国际统一版权立法中,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最直接地影响了各国的相关版权立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该领域的立法努力为统一立法带来了积极效果。同时,欧盟为了维护统一的内部市场和货物、服务在联盟内部的自由流动,以版权指令的形式对成员国相关版权法进行了统一,其统一立法的力度、范围和程度都要高于一般的国际版权立法。在版权领域,现阶段占支配地位的法律适用规则依然是“保护国原则”,它能够解决从版权初始所有到版权侵权的一系列相关问题。该章还对各国电影产业版权制度发展的趋势作了归纳,指出在新技术的推动下,电影版权权利得到了扩张,版权期限也有不断延长的趋势;出于对电影商品属性和市场经济因素的考虑,各国的相关制度都倾向于将电影版权中的经济权利集中到制片人手中,同时以各种方式保障电影创作人的利益特别是他们在产业中的利润分配权利。但是,在电影创作者的精神权利问题上,作者权法国家与版权法国家之间仍然有着不可弥合的差距,相关的国际、区际立法也在该问题上采取了近乎逃避的态度,短期内不可能达到更高程度的统一。第五章对中国的电影产业版权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尝试对现行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构成了我国的电影产业版权制度,其整体的制度框架是非常合理的,立法理念也相当的先进。不过现行制度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借鉴电影产业先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的制度可以在电影作品的定义、录像作品的著作权权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期限、电影作品的权属问题、电影创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电影创作者的平等获偿权保护等方面进行改善。在我国行政权力相对强大的现实下,还应该特别重视行政机关在电影版权制度完善中的作用。只有建立了合理、良好的版权制度,我国电影产业发展的根基才会更加牢固。文章的结语部分对全文的内容作了归纳性的总结。从各国电影产业版权制度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的对比研究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每个国家的制度因其法律传统和理论基础而各不相同,但是在面对同样的技术挑战和经济需求时,大多数国家都会基于现实的考虑设计法律制度,从而使表面不同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殊途同归”的实际效果。通过对各国制度的研究也可以明确,纯粹抽象的“优秀制度”是不存在的,良好的制度都是在与该制度施行国家的产业现实不断地磨合中逐渐形成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属于跳跃式的发展,法律移植的特征比较明显。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产业版权制度更加偏向于版权法国家的制度模式,这种功利主义的版权制度能够更有效地推动我国电影产业的繁荣和振兴,应该继续予以坚持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