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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民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任何公民可以依法对环境污染者、自然资源破坏者以及疏于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或者违法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起诉资格又称为起诉权,指个人或团体所享有的在法庭对他人,尤其对政府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法律权利。在目前要想使环境公民诉讼健康发展,应该首先通过立法确定宽松的起诉资格,以保证更多的人可以提起环境诉讼,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宽松起诉资格的确立对保护环境具有重大意义,表现在:宽松的起诉资格扩大了环境诉讼的原告范围,是环境公民诉讼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公平原则和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有利于公众参与,并且符合国际潮流。 起诉资格问题本质上属于程序问题,但同时又受到实体法发展的制约。宽松的起诉资格背后有强大的理论支持。任何公民要进行环境公民诉讼,首先要证明自己与环境有关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所谓的“与环境有关的权益”正是环境权的具体内容。环境权理论的发展推动了环境公民诉讼宽松的起诉资格的发展。诉的利益是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纽带。环境权的发展把传统认为是“反射性利益”的环境利益视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从而使环境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基于“诉的利益”而拥有诉权,有权起诉的人不限于直接受害者,有些国家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司法实践。代际公平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承认后代人有进行环境公民诉讼的诉讼资格,是起诉资格宽松化的又一体现。公民要提起诉讼必须要达到诉讼证明标准的要求。在环境公民诉讼中,原告起诉必须证明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了原告自身的环境利益。环境侵权证明标准的放宽是确立宽松起诉资格的有力支持。此外严格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等也都是宽松起诉资格的理论支持。 资源枯竭、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目前在很多国家的环境公民诉讼资格都呈现宽松化趋势,以适应环境诉讼发展的需要。美国、英国、日本等出现了起诉资格宽松化的趋势。本文重点介绍加拿大安大略省《环境权利法案》(EBR)所体现出的宽松的起诉资格,并以此为借镜看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