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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自始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种复杂性表现在有限的可分配利益和相对超出的财产请求权,不同的价值取向在同一个程序中出现,所以有效的解决破产领域的复杂问题,就需要追本溯源——不同价值之间的平衡。本文的主题是破产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在融资租赁主体(文中主要是承租人)破产时的探讨,主要是为了确认利益平衡原则在学理上的地位、理论体系、功能价值、实际运用情况。利益平衡原则,就是以法律的价值观——法律秉承其精神和职能对于不同形态的经济利益进行一定秩序的安排,决定不同主体之间权利的安排并解决权利体系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冲突。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容来源于经济和法律的双重考量,作用来源于其作为法律原则的地位,该原则以三种基本的途径进行运作:确定不同的利益位阶,授权当事人追求利益的意志自由,执法者的裁量来实现。而利益平衡原则的论述离不开现实支点。仅做单纯法理的解释,会使得论述失去说服力,所以向人们直观的展示利益平衡原则在具体问题上的运用,与理论的阐述相得益彰。选取融资租赁主体破产作为现实支点的原因不仅在于融资租赁主体在破产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很好的检验利益平衡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破产法是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破产法的完善本身会有益融资租赁的发展。在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下,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基于双方不同的利益追求和信守契约、及时履行的假设,对双方的权利进行安排。当假设失真,即当承租人处于破产程序中时,利益就可能会失衡,法律就需要一种利益平衡机制来促使双方利益重归平衡——利益平衡原则包含这种技巧和精神的机制。结合承租人破产情形存在的问题,依据利益平衡原则,可以得出合理、合法的答案。破产界限与破产申请权。从破产请求权和破产界限中我们可以看出,破产法在一开始就试图在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和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之间做到平衡,而企业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界限,债务人的价值形态就发生了根本转变,从持续经营价值到破产清算价值,资产缩水,债务同时到期。所以破产界限关系重大,在此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审慎对待尤为重要。破产界限问题涉及到第一次利益平衡,也决定了利益平衡制度的适用与否。在破产界限的明确阶段,需要考虑的利益是破产界限与市场经济、破产制度和其他制度之间,不同破产程序间的选择。承租人的购买请求权。基于利益平衡原则,承租人的在租赁物上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原因在于破产程序先是对债权人整体利益进行维护,进而进行公平有序的分配实现全体债权人的个人利益。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途径就是保护和发现债务人财产的价值。而承租人的购买请求权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解除权冲突。合同法和破产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的规定。关于形成权和解除权的深入探讨,不难得出,合同解除权的深厚基础在于意思自治、公平正义的贯彻和对经济利益的关怀与维护。该这一原则放入文中的特定情形中,不难得出,在破产情形中,出租人不应当享有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