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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政府职责,是指政府作为社会管理工作的主体,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职权范围内,所拥有的管理环境相关事务的组织职能,以及完成环境管理工作的使命。职责,侧重强调政府必须积极主动去履行的义务。由于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经常担负着双主体的身份,所以其职责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作为国家行政职能的执行者,政府依法赋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发利用国家自然资源、向环境排放一定限度污染物的权利。其次,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政府必须制定法律和政策,对环境资源进行实时保护管理,采取措施制裁危害环境和非法利用资源的各种行为。可见,政府对于环境质量的重要性是举足轻重的。但是在当今社会,现代化需求日益强烈,人类活动日益频繁,高污染工业的发展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而长期以来,政府对环境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却十分普遍,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甚至有在很多方面存在政府职责缺失的现象。所有这些问题都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进而影响到了公民的生活质量。因此,完善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势在必行。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问题,笔者从环境保护政府职责的定义出发,探讨了环境保护政府职责的具体内容。接着通过介绍国内外对环境保护政府职责的确认现状,从而比较观察我国环境保护政府职责现存的问题。例如,美国在严格遵守联邦法律整体框架的基础上,各州又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环境法律和政策,确保了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而我国却因环境行政法律数量多,造成权力主体交叉,职责不清,从而影响了环境法律的有效性。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从如何完善我国政府环境保护职责问题展开,其中,首先探讨了环境保护政府职责主体的完善,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的基本职责,以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权限分工。其次,对环境保护政府职责具体制度的提出改进提出建议。本文从环境行政规划与许可,环境行政合同与指导,环境行政强制执行与处罚制度等几个方面,详细地讨论了如何对环境保护政府职责进行完善。最后,笔者分别从不同方面阐述了如何对政府职责进行有效监督,以及在政府履行职责失当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