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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不是简单的一个程序或刻板印象中的机器人,它是一种十分高明和智能的算法,从人工智能的历史沿革角度、作用发挥角度、功能强弱角度、技术内涵角度出发,本文旨在对最新的、第三层级的、弱智能和强智能的、专利领域的人工智能进行分析和探讨,在此研究领域中,人工智能有创造性、随机性、独立性、智能性、进化性、双向联结性、效率准确性和自由性八大特征。人工智能在理论基础层面对专利获得、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有效性、专利侵权、专利行政制度和社会伦理存在着挑战,通过从罗马法说、劳动财产说、社会契约论、利益平衡论、功利主义论这五种学说出发,分析并论证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作为专利发明人和专利权人,不同的理论有着不同的证成结果,对人工智能作为专利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呈现出不同的态度。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理论也会随之变化,通过引入知识产权三阶层体系,将社会整体分为三个阶层:表层法律规则体系、中层四大原则体系和底层理论体系,能够将罗马法说、劳动财产说、社会契约论、利益平衡论、功利主义论的不同证成结果有效包含在一个体系之中,底层理论的变化不会影响到表层的法律规则体系的改变,对立法、司法和行政层面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对域外实践探索的梳理,从专利机构层面、政策规则层面、判例中的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层面和立法者层面看,美国和欧洲的表现及态度都存在着不同之处。通过梳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论证我国法律制度对人工智能因应的必要性,构建了人工智能专利研发主体适格性的路径选择。从人工智能作为专利发明人角度,应该扩大专利申请人的披露范围、提高新颖性审查标准和提高创造性审查标准;从人工智能作为专利权人角度,应该构建准法人制度,为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和未来可能的人工智能行为能力的出现做好铺垫和准备,在探索“电子人格”的理论和实践中提供理论基础,为人工智能的技术产业提供理论和制度保障,加强人工智能的产业发展和振兴,促进经济的飞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