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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当面对事实清楚、法律规范明确的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演绎推理的三段论模式,因为有着明确的大前提和清晰的案件事实即可得出裁判结论。这样的司法裁判方式通过明确的裁判依据和形式化的推理过程,在一般性规则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了清晰的联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会出现一些演绎推理无法解决的疑难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可能会出现法律规则不清楚或并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则的情况,当逻辑无法为司法判决提供答案时,法官应该如何做出裁判?若法官仍坚定地适用演绎推理的三段论模式,按照既有的规则和机械化的论证程序做出裁判,那么很可能会导致个案不公的现象,也会使得法律趋于保守和僵化。这样不仅使得当事人的诉求无法得到解决,也极大的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在这种情况下,后果主义裁判方式提出了一个新的论证模式,法官通过考量裁判可能造成的相应后果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所考量的“后果”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意义的后果,是基于社会公共道德、常识和公共福利等法律规范以外的因素。但在这种情况下也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司法和民意之间的冲突、后果的难以预测、后果主义裁判方式对司法权威的影响等。这时应该对后果主义裁判方式进行修正和完善,应确定后果主义裁判方式适用的前提,即把适用后果主义裁判方式的范围限定在疑难案件之中,并且需要对可考量的后果进行预测及评价,以使得后果主义裁判方式更好地发展。
但随着网络的发展和裁判文书网的普及,中国公民的表达欲望逐渐强烈,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一审法院的判决可能会迅速引起网络热议,这就会导致二审法院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对民意因素进行考量,因此民意因素在后果主义裁判中凸显出来,但是如何保证司法不被民意裹挟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把民意作为一种监督机制来协助司法的运行,同时增强裁判文书中的说理程序,使得法官的判案思维更细致全面地呈现在判决书中。从中国司法实践看,由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表现出来的法律问题,往往蕴含着更为深层、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如果单纯从法律技术角度去分析、处理,有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甚至会引发更多问题。法律既有明确的限制,也有极大的包容。后果主义裁判方式满足了中国日渐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这一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后果主义裁判方式提出了一个新的论证模式,法官通过考量裁判可能造成的相应后果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所考量的“后果”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意义的后果,是基于社会公共道德、常识和公共福利等法律规范以外的因素。但在这种情况下也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司法和民意之间的冲突、后果的难以预测、后果主义裁判方式对司法权威的影响等。这时应该对后果主义裁判方式进行修正和完善,应确定后果主义裁判方式适用的前提,即把适用后果主义裁判方式的范围限定在疑难案件之中,并且需要对可考量的后果进行预测及评价,以使得后果主义裁判方式更好地发展。
但随着网络的发展和裁判文书网的普及,中国公民的表达欲望逐渐强烈,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一审法院的判决可能会迅速引起网络热议,这就会导致二审法院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对民意因素进行考量,因此民意因素在后果主义裁判中凸显出来,但是如何保证司法不被民意裹挟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把民意作为一种监督机制来协助司法的运行,同时增强裁判文书中的说理程序,使得法官的判案思维更细致全面地呈现在判决书中。从中国司法实践看,由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表现出来的法律问题,往往蕴含着更为深层、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如果单纯从法律技术角度去分析、处理,有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甚至会引发更多问题。法律既有明确的限制,也有极大的包容。后果主义裁判方式满足了中国日渐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