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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个人征信机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介绍个人征信机构的基础概念与分类,并分析比较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的不同以及二者间的关系。在介绍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着重介绍并分析了当今世界个人征信机构运作的三种主要模式:公共征信模式、私营征信模式与公私兼有模式,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其形成有其特定的国情与历史原因。
第二章总结了我国个人征信机构运作的实践及立法现状,并指出我国个人征信机构在法律视角下存在的问题。我国个人征信机构最大的问题是个人征信机构性质不明确,公共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迹象明显,而私营征信机构行政推动色彩深厚。此外,公共征信机构权力过大特权过多,极大挤压私营征信机构的生存空间,同时私营征信机构的准入条件严格,生存与发展也没有得到保障。长此以往将导致公私兼有模式演变成公共征信模式。
第三章针对上述问题,对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立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主要考虑如何准确定位公共征信机构和私营征信机构,并限制公共征信机构的权力与保障私营征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以保证在公私兼有模式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从而使公私征信机构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