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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得事实”规则,是国际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的一条证据采信规则,如果被调查方在合理时间内不允许调查机构接触或者使用必要信息,或者被调查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或者被调查方严重妨碍调查,调查机构为了调查活动能顺利进行,可以依据现有的可获得的事实进行裁定。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在反补贴调查中“可获得事实”规则的适用问题也在逐步增多,特别是美国对“可获得事实”规则的适用。在国际法层面,只规定了“可获得事实”规则适用的相关问题,而美国通过国内立法将其转化为“不利可得事实”规则进行适用,导致对“可获得事实”规则的适用与其设立宗旨不符。在WTO争端解决中,无论是上诉机构的观点,还是上诉机构和专家组的实际做法,都体现出明显的案例法指导的特点。WTO-DS437案件中,对“可获得事实”规则的适用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争议:一是美国未能以现有可获得事实为依据是否违反了WTO《SCM协定》;二是美国对中国提起的48起案件中42项不利事实的裁定是否适用了同一法律标准;三是美国所指的“不利推论”实际上是否等同于假设;四是上诉机构是否应当完成法律分析。无论是专家组的裁决报告,还是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在“可获得事实”规则的适用这一争议焦点上都没有认同中方的诉求,其原因既包括国际层面,也包括国内层面。缘此,国际层面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一是细化“可获得事实”规则;二是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三是设置程序性要求予以规制。国内层面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应对:一是缓和对外贸易摩擦;二是积极抗辩“可获得事实”规则滥用;三是完善“可获得事实”规制的国内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