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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音乐在现代学术研究中,尤其是法学研究领域中很少为学者们所关注,因为一个领域代表着严谨与理性,另一个领域代表着感性与自由,它们分别代表着社会文明演进中的不同特质,无论前现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它们对生活世界和国家治理都起着重要作用。问题在于,两者密切的关联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后隐而不见:一方面音乐成为生活世界的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成为自由选择的“商品”,其公共属性逐渐消逝;另一方面,法律比之前现代之法日趋理性化,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主要模式。从文字的发源上看,中国古代称音乐为“音律”、“乐律”,与“法律”的“律”为同一个字,西方近代音乐复杂性的发展同样与哲学、法律的演展密切相关。在我国的古典文献中,专门论述音乐哲学的著述首推《乐记》,它对中国传统音乐的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以及积极效果,在全球音乐历史中也占据了重要地位。《乐记》里明确记载着古代四类“法”---礼、乐、政、刑之间的关系:法源于礼,而礼乐本是一家,那么自然,法也必源于乐。自古以来,法律往往伴随着强权的色彩,甚至在我们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依然需要依靠国家暴力机关来保证它的实现,而音乐就像冰冷世界里的“催化剂”一样,调适着法治社会中为人恐惧、为人躲避的部分。因为人们对音乐的接受往往是心悦诚服的,发自内心的,音乐的“柔软”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法律的“凶猛”。音乐对法律的“催化剂”作用通常体现在其特有的社会观念、社会道德。音乐传播过程中含有的道德因子有助于弥补法律实施过程中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同时,作为法律实施的目的,音乐在制裁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有着独特功能。儒家思想主张“和为贵”,强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这与音乐讲究各种节奏、旋律、和声等因素和谐共鸣如出一辙。在当今社会背景下,以法律来统治或治理社会是世界文明的潮流,而以音乐辅助国家治理,同样能为世界法治发展做出别样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