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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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空抛物问题已经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其中无法查清具体加害人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尤为引人瞩目。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专门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规定,但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效果来看,目前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制方式仍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首先对国内外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进行梳理,逐次展现不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相关法律规定的演变历程,之后对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进行全案例检索,并对其中存在的矛盾冲突之处加以分析。在对当前现状有一个总体的把握的基础上,本文就其中存在的诸多纷繁复杂的问题进行归纳整合并重新解读,将其转化为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是否还应在侵权法框架内解决被侵害人的救济问题;如果沿用侵权法框架,应当选择何种路径来处理各当事人的权益平衡问题;如果继续采用当前的处理路径,如何对具体的法律适用做更进一步的完善。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本文针对学界已有的各种理论资源进行具体研究分析,分别阐述了共同危险行为路径、建筑物责任路径、一般侵权行为路径以及公平责任路径其各自的支持理由与可被质疑之处。从中可以发现,每一种路径都在某些方面为推进问题的解决做出了贡献,但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局限。诸如共同危险行为路径倡导了在侵权法框架内解决被侵权人的救济问题,但本身又由于法律构成要件的明显不匹配而应视为错误的类推适用。建筑物责任将高空抛物问题统一类型化为建筑物责任,以此要求建筑物使用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较之共同危险行为路径在法律逻辑的推演上更为合理,但由此推导出的连带责任也对建筑物使用人、管理人施加了过于沉重的负担。一般侵权责任更为重视法律体系整体的协调性,将高空抛物视作一般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具体加害人时才能得到赔偿,由此避免了为实现对被侵权人的救济而突破了既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但在当前现实情况下,社会保障制度不足以充分解决被侵权人救济问题,倘若不妥善处理好高空抛物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可能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公平责任采取了折中的立场,借助公平原则要求可能侵权人进行适当补偿,既解决了救济问题,又不至于使可能侵权人负担过重,但这同样也面临着突破一般规则必要性的质疑,且在实践中也未能平衡好各方的权益。综合学界的研究情况,本文尝试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提出可能的处理方案:因实际需要而暂时继续沿用侵权法来解决被侵权人救济问题;选择当前公平责任的解决路径来平衡各方权益;在具体法规制定和司法实践层面作进一步完善,明确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探索客观化的法律规范适用标准,采取制度化的方式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并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最终的目标应是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通过实现社会保障的完善以及高空抛物案件数量的减少而逐步使不明高空抛物相关法规在实践中不再得到适用,最终得以向一般侵权责任认定方式回归,从而维护侵权法体系内在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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