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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要评估政府绩效呢?答案显然是评估会带来某些好处。但我们又如何得知政府绩效评估会取得收益呢?这个问题或许可以从私营部门的作法中获得答案。因为所有的企业都在评估它们的绩效,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私营部门往往比公共部门管理得更好。然而麻烦的是,政府绩效评估并不适用私营部门评估绩效时惯用的财务比率指标。那么政府究竟该评估哪些指标,又如何去实施评估呢?我们有必要知道:政府是必须评估绩效,但政府绩效评估活动本身并不是目的。公共管理者们之所以会进行绩效评估,主要还是为了有效地利用评估信息以达到某种具体的管理目的。例如公共管理者们可以利用绩效信息完成以下10大任务:响应政治官员、社会公众对绩效汇报的需求;提出预算申请;编制内部预算;发现绩效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激励;绩效签约;评价;辅助战略规划;赢得公众信任;改善公共服务。更进一步来说,作为整体管理战略的一部分,公共管理者们可以利用绩效评估指标完成评价、控制、预算、激励、宣传、表扬、学习和改善这8大管理目的。其中改善公共服务是政府绩效评估最基本的目的,而提高汇报责任能力及增进与公众间的沟通则是改善目的中最重要的两项功能。由此可见,对于绩效评估而言,公共管理者真正的目的只有一个即提高绩效。其它目的都只是为了达到提高绩效这个最终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但并没有一套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完全适用于以上所有目的的,所以公共管理者们不应该试图寻求一套完美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事实上,公共管理者可以利用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来满足不同的目的,公共管理者需要慎重考虑政府的管理目的,并选取适应以上目的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此外,不同的主体往往有着不同的目的,例如公众就有着与公共管理者不同的目的。因此,本论文把评估的着眼点放在了社会大众上,而不是机构内部本身。 另一方面,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最古老、最普遍的社会作用模式;它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其中一方是代理人,他代表另一方即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相关决策,并获取某种报酬。委托-代理理论是针对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一种新型经济学理论,它主要研究如何激励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工作。社会共同体规模大、成员多且分散,而作为委托人的公众其利益十分分散、行为能力较弱、监督力度有限。所以公众的监督成本与收益常常严重不对称,甚至公众的监督可能对改善代理人的行动毫无影响,以上现象促使公众大都采取“搭便车”的自利选择,这进一步降低了对政府提高效率的激励,使得政府“代理人问题”具有高发性。同时政府机构的绩效往往难以衡量,因此委托-代理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