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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人权保护重视程度的逐步提高,刑事诉讼法顺应潮流的制度进化也相应的逐步展开,其中,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是广泛为人关注的重中之重。2010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有关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发展,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12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第54—58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这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法律层面的正式确立。排除非法证据的前提是认定证据材料为非法证据。然而,刑事非法证据认定制度在我国仍存在相当多的不足,这实际上体现出刑事非法证据认定制度本身存在的内在价值冲突:现代刑事诉讼法制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个价值,具体到个案或某些特定情形下时这两个价值可能发生强烈的冲突,而非法证据认定需要在这两个价值之间取得平衡。刑事非法证据认定主要体现了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治尊严、限制公共权力四个制度性价值。在日益注重人权保护的现代刑事诉讼立法潮流中,世界各国普遍开始接受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以之为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制度之一。当然,各国在接受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几乎无一不是伴随着质疑和争议,但最终这一制度普遍的建立起来。通过考察世界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立法,我国应当结合自己的情况选择符合自己的道路。当下我国刑讯逼供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针对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的立法也很不完善,鉴于此,应当从各个方面促进我国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的制度构建。从类型上说,刑事非法证据包括以手段违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以程序违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以秘密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合格主体收集和提供的证据四种情况。我国应当确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层层把关的非法证据认定的操作程序,并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认定的请求权主体制度。考虑到刑事诉讼的特点,证明责任应当分配给控诉机关。此外,还应当从讯问制度、沉默权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据信息披露制度、独立证据审查程序制度、惩戒制度等6个方面完善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