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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是社会存续的基础性条件,能够促使社会实现有序状态,能为制度规范的形成提供合理性引导,消除社会道德规范的技术性冲突。监狱人民警察职业是一个拥有特殊职权的职业,具有执法权力是监狱警察职业的本质特征。警察执法伦理道德作为体现着警察职业特征,表达着警察职业责任和职业义务要求的价值系统,与执法权力紧密联系。规范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力运行也就成为警察伦理建设的核心内容。监狱人民警察作为权力行使主体要有远大的抱负,又有高尚的节操,正确处理权力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清正廉洁的崇高形象。监狱人民警察执法伦理是一种制度伦理,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依法行政、执行罪犯刑罚的过程中,所要遵循的伦理道德标准,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按照首要标准要求改造罪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有重要影响。建设监狱人民警察执法伦理,就是要将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引导向一个有序的、良性发展的状态,促使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行刑和推进监狱事业发展过程中形成合理的伦理基础。从理论上来讲,司法是现代法治国家中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性质决定着司法工作人员(监狱人民警察)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从伦理的视角来看,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权利是国家与警察个人双向的选择,警察个人通过国家的选择才得以成为监狱人民警察,在警察个人与国家利益(监狱利益)间也自然的形成了一种伦理契约关系,警察个人享受国家提供的福利待遇,为国家执行刑罚教育管理罪犯,这是《监狱法》的题中之义。加强监狱人民警察执法伦理建设,就是要将监狱人民警察执法行刑和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引导向一个有序的、良性发展的状态,最终达到“至善”,并促使监狱人民警察在实现自身发展、推进监狱事业发展的层面上形成合理的伦理基础。监狱人民警察不能仅仅满足于像一般人那样以守法或者不犯法为底线,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守护者,监狱人民警察还要肩负维护罪犯合法权益、教育转化罪犯等道义行为和道德行为的传递,积极推进整个社会形成守法、廉洁、公正的良好风尚。由于社会对监狱人民警察的伦理要求过高,使之成为难受之重;当前,监狱人民警察的伦理道德的义务和权利相互分离、道德赏罚制度缺失、道德回报机制不健全等因素阻碍了监狱人民警察执法伦理的形成和发展。本文主张监狱人民警察的伦理水准和道德自律水平不应被人为地“拔高”,要将对监狱人民警察的伦理要求更趋于合理,改善监狱人民警察“有限责任”被扩大为“无限责任”的现状,使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伦理回归到适度承受的合理范围。在要求警察履行道德义务的同时,也要保障道德实践者的利益,建立有效的道德伦理履行回报机制。任何制度性约束力,都源于对应的、明晰的恰当的褒奖和惩处,如果没有与之挂钩的褒奖和惩处规定并确保兑现,制度的执行将会落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道德建设来说也是一个道理,缺乏科学合理的道德赏罚制度和回报机制,道德失范将会成为必然结果。要求将义务和权利统一起来,把道德奉献和道德回报结合起来,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发展实际。然而,监狱人民警察个体在执法过程中,除了铁面无私外,还要对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图、伦理本性有充分的认识,更需要具有“向善”的美德,才能真正执行好法律、教育改造好罪犯,才能够符合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伦理,这就要求我们更进一步的积极培育监狱人民警察的良好执法伦理风尚。事实上,就伦理维度而言,在监狱人民警察执法伦理构建过程中,可以通过注重监狱人民警察个体道德修养、加强监狱人民警察伦理制度建设、改革监狱人民警察道德教育模式、完善监狱人民警察道德评价机制、实行监狱人民警察道德激励机制、健全监狱人民警察道德监督机制、优化监狱人民警察执法道德环境等途径,来实现对警察执法的道德制约,在法律和规章制度约束不到的空隙地带,利用道德伦理的力量促使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合乎伦理,促进监狱人民警察的全面发展,提升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增加有效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