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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犯罪作为危害航空安全中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世界各国纷纷以国际航空公约为主导,结合各国国情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对该犯罪进行规制。我国对该类犯罪也始终保持依法严厉打击惩治的态度,故先后加入了三大国际反劫机航空公约,并将公约的规定吸纳到《刑法》中,确立了劫持航空器罪。我国《刑法》中对本罪的罪刑规范内容较为宽泛,导致学界上对本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认定标准、刑罚适用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同观点。结合国际航空公约及英美、大陆法系国家对劫持航空器犯罪的规制进行分析研究,可以看出本罪客观要件中的暴力行为是指向对航空器合法控制人实施有形力,达到足以抑制其反抗的行为,而不包括无形力和间接暴力。胁迫行为是通过对航空器合法控制人精神恐吓、强制或抑制等,使其产生足以抑制其反抗的心理。其他方法的认定则需结合劫持的目的行为进行分析,即为与暴力、胁迫相当的,与劫持航空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行为对象方面,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本罪的法益,建议不对本罪中的航空器范围进行限定,但执行国际飞行时,要根据航空器执行飞行活动性质来适用相应的管辖原则。由于只有使用中的航空器才对航空安全构成威胁,犯罪对象宜定义为使用中的航空器。根据危害结果的特点分析,本罪侵犯的法益是航空运输安全,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航空器遭受破坏是构成要件外的结果之一。针对近年的机组人员劫持航空器案件,对机组人员是否能成为本罪主体进行了研究,机长虽为航空器合法控制人,若其实施了劫持行为,其由于违背了被委派按要求执行特定飞行任务,及对航空器进行驾驶、控制,保障航行安全的意志,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其他机组人员并非航空器合法控制人,固然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主观要件为犯罪故意,尽管犯罪目的、动机多种多样,但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既遂的认定标准方面宜采用控制说,控制时间长短并非控制的要素,航空器是否能随时依照行为人的意志达到控制效果,才是影响本罪既遂认定的关键。在司法适用上,建议根据致人重伤、死亡或破坏航空器、颠覆航空器等不同后果,以判处死缓、死刑立即执行等方式区别对待,以有效预防、阻止犯罪发生,或避免后果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