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家司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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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曾经统领人们的思想达两千余年,而“五四”以后却没落了。这种没落在我看来是一种表面上的没落,是人们从理智上对传统的批判,而在中国人心理的深层结构中,对儒家思想仍有一个非常复杂的感情联系,即所谓的念旧的情意结。这种理智与情感的剧烈冲突所带来的矛盾是:一方面反儒学的呼声仍在,另一方面,儒学又显露出复兴的趋势。儒学思想是一个博大精深、浩瀚无比的思想文库,涉及到哲学、宗教、人文学、人类学、政治学等等各个方面。儒家传统既是一种历史现象,又是一种生命形态。要对儒家思想进行总体的研究是很不容易的事,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儒家司法观进行研究。本文意图从儒家整体思想中抽象出儒家对于司法活动所持有的特殊观念,分析儒家司法观对古代司法、立法实践的实际影响,了解儒家司法观对构筑传统司法文化所起的作用,并试图挖掘儒家司法观中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普遍价值,从而对儒家司法观进行扬弃的继承。本文在前言中阐明了写作动因以及写作意义,并对儒学现状作了大致的介绍。然后分三大部分进行论述。首先,对儒家主要的司法观念进行了梳理。在古代儒家的思想中,没有直接评述司法观念的言论,它的司法观蕴涵在儒家的法思想中,而归根结底,还是在儒家整体思想中。在对儒家司法观进行归纳时,本文以先秦儒学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的思想为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他们的司法观几乎构成了儒家总体的司法观,以后的儒学家们或许在哲学、政治等思想上有独到之处,但论司法思想而言,都无出其左右了。本文所把握的儒家司法观主要有“正名”的司法等级观、“德礼教化”、“仁义”的司法指导原则、“执中权时”观、“刑罚中”思想、“父子相隐”原则、司法“直道”观、“无讼”观等。其次,阐述了儒家司法观对中国古代法律实践的影响。从西汉董仲舒“引经决狱”开始,儒家司法观突破单纯的理论学说,直接指导了官方的司法活动;到隋唐立法大量吸收儒家司法理念起,又从司法指导原则上升到立法指导原则;从普遍的“无讼”主义可以感知到儒家司法观对民间诉讼活动的巨大影响。这些影响反映了儒家司法观对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构筑与诉讼心理定式的形成所起的巨大作用。最后,本文从客观角度出发,将儒家司法观念与现代司法观念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寻找出双方相融相通的理念,如都强调公正和司法官的素质、提倡“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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