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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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建立至今一直是“从严治吏”的国家。历朝历代对官吏渎职犯罪都给予了严厉打击。随着时代的发展,官吏渎职犯罪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态势,尤其是近几年徇私舞弊渎职型犯罪日渐增多,此种类型的犯罪也逐渐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其中,招收公务员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屡禁不止,仅2008年查处的公务员考试作弊人数就近千人。自1997年《刑法》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收入囊中之后,尽管很多刑法学者对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但仍然没有跳出刑法条文的规定范畴,为正确认定和处理此类犯罪疑难案件,完善对该罪的立法,需要对该罪进行再研究;在立法上由于对该罪认定标准的规定脱离实际,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实现这一新增罪名应有的价值,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从理论上讲,有利于对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立法的完善,从司法实务上讲,有利于对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疑难案件的正确认定和处理。本论文共分五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创新点。公务员的招收工作关乎重大,涉及面广。但是,近年来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现象却频频发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目前,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行为缺乏法律规定及学术研究,我国理论界对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相关立法及其司法实践的研究相对较少,且存有许多缺陷和不足。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该罪的研究,为依法打击该类犯罪尽自己的绵薄之力。本文通过思辨的研究方法,对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行为予以理论上的创新,并建议相关立法的修改,以求达到理论和实践的平衡。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概念、历史发展以及立法价值。目前国内学者关于“公务员”范围存在争议,争议点主要集中在范围应否扩大、政党机关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应否被列入公务员范围。通过对这一争议的具体分析,明确了“公务员”的确切范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该罪招收对象的把握。然后本文介绍了该罪历史发展,通过古今对比,使我们对该罪的发展脉络把握的更为清晰,对于本罪的完善具有很多借鉴意义。第二部分,本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存在争议的分析。本文在介绍本罪犯罪构成方面,按照刑法学界通说对本罪犯罪构成加以叙述。本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的争议点主要存在于客体、主体、主观方面。客体的争议点在于,该罪客体是单一客体还是复杂客体以及复杂客体的具体内容指向;对主体范围的争议,目前理论界存在四种学说;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分歧意见。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学界的不同观点,总结出本罪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使该罪的犯罪构成更加清晰明了。第三部分,介绍了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与他罪的区别、罪数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将本罪与一般的违法行为和工作失误行为进行了详细区分,厘清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通过对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对比分析,厘清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又通过对本罪既遂与未遂、罪数问题、共犯问题的解析,使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更加科学、准确。第四部分,关于本罪的立法完善。本文针对该罪在罪名、罪状、法定刑等方面现有规定存在的缺憾,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在对罪名建议上,将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修改为违规招收公务员罪;在对罪状的建议上,删除“徇私舞弊”;在对法定刑的建议上,提高刑度并增加资格刑和财产刑;通过以上建议,本文力求能够弥补现有规定的不足,并为今后学术界的研究提供一定的资料,为未来的立法完善提供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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