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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权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赋予法院对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相关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的一项司法权力,与法院审判权下的其他权力构造有诸多不同。现有成文的制度没有为这项新型权力的运行构建出指南式的细则。法院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对审查的启动、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程度有较大的裁量权。经过将近五年的权力运行,法院形成了一些制度经验,学者对制度的研究也逐渐全面、细致。附带审查权的功能多重性导致法院实务探索和学者理论研究的侧重点并不相同。一方面,法院基于实用主义,受适用前置审查权运行逻辑的影响,只有当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争议焦点强相关时才会启动附带审查。法院以解决争议为基本出发点,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意愿不强,能不启动审查就不启动审查,或选择强度较弱的审查来回应诉讼请求。另一方面,理论研究基于监督行政的功能,以尽可能启动审查为愿景,提出了突破现有成文制度框架的建议。由此造成理论研究对权力运行实效的批判,而实务也难以直接应用突破制度框架的理论研究成果,附带审查制度研究陷入理论与实践不相适应的紧张关系中。附带审查制度研究困境的突破点在于明确附带审查权权力定性和权力演化进路。厘清附带审查权与专一审查权(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诉讼指向、对其合法与否径行起诉、并由法院予以审查的权力)和适用前置审查权(行政诉讼中因法院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需以“合法有效”为前提而衍生的审查权)的区别与联系,分析法院附带审查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审查、备案审查等机制的关系,对附带审查权设立目的、功能层次、未来演化趋势深入分析。掌握了附带审查权定性和未来发展趋势后,法院才能够准确认知附带审查权运行制度的现有缺陷以及完善方向,在司法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符合制度发展需求的选择。改变成文法并非是完善附带审查制度的最优解。在不突破现有成文法制度限定的前提下,附带审查制度缺陷可以通过法院裁量权的合理运用以及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衔接来消弭。主要包括:消除审查对象的识别疑惑,提高附带审查启动率,明晰启动步骤,明确强审查和弱审查的行为模式,给不同审查要素匹配以相适应的审查范围和标准,发挥法院擅长的审查技术、优化审查方式,探索审查效果最大化的联动机制,从而实现附带审查权促进全面依法行政的功能。文章由绪论和七个章节组成,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法院附带审查权和审查制度的重要问题逐一展开深入分析和系统研究,具体包括:绪论部分对现有制度研究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以明确制度研究的瓶颈所在。对文章实证研究的案例样本来源进行说明。介绍文章拟解决的问题以及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研究重点。第一章分析附带审查权的权力性质与附带审查制度的演化路径。本章介绍和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法院附带审查权的概念、属性和形成过程,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法院附带审查权制度框架由适用前置审查制度演变而来。但附带审查权的权力属性与专一审查权构造类似,均具有被动性和受理权。附带审查权的最适宜性体现在权力的设定既具备问题解决功能又兼顾法院审查能力局限。适用前置审查制度框架无法适应附带审查权功能的多重性。因此,附带审查制度的发展应以匹配附带审查权功能和探索法院审查能力上限为基准。第二章以附带审查对象为研究内容。本章着力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突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识别困境。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概念并非为了附带审查的审查对象而创造,“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延固有的模糊性会导致审查对象的识别困境。解决方案是回归对附带审查的审查对象的研究,以体系解释的方法、行政主体论方法明确附带审查应当审查的文件类型,建议对审查对象以概括肯定和列举否定的方式加以明确,且定性不明的文件应纳入审查。第三章探讨附带审查启动步骤方案。对现有启动要件的理论框架进行评析,从审判效率角度评价理论框架存在的制度缺陷。分析实践中审查启动消极状态的产生原因。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启动流程,流程设计过程中对依据关系、依申请和依职权审查的交织状态予以特别关注,根据依据关系对依申请审查和依职权审查匹配不同程度的启动条件和启动路径。第四章以附带审查的范围、标准和强度为研究内容。本章首先分析审查强度的影响因素和表现形式,明确区分强审查和弱审查的标准。其次对不同审查范围建立局部强审查和全面弱审查的审查模式。审查强度也表现在审查标准的选择上,在权力结构制约和法院能力制约下,明确附带审查的限度,针对不同的审查要素,匹配以强度不同的“不抵触”、“不冲突”、“一致性”等标准。第五章对附带审查的方式展开细致分析。本章认为附带审查的审查方式特殊性在于审查责任的分配、审查依据的选择和审查技术的应用。为实现附带审查权解决争议和监督行政的双重功能,应分配给诉讼主体以及文件制定机关相应的责任并应强调在裁判文书中呈现审查过程和审查结论的必要性。在审查依据选择和审查技术应用方面应当充分借助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机制中自然产生的已有材料并发挥法院专长,如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方法的运用。第六章以附带审查的结论和效力为研究内容。本章对附带审查目前的判决形式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当行政规范性文件经附带审查确认违法后,法院除了司法建议,还应当在法院系统内部普遍排除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试点中,应当将法院附带审查的审查结论与清理制度的启动机制相衔接,并以行政系统内部考核机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处置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