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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制度是保障民事当事人实体权利得以救济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制度,它的制定既要体现司法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诉必应、监督制约的司法原则,又要体现当事人私权自治、诉权法定、处分自由等现代程序法理念。我国民事申诉制度的历史实践和国外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新民事申诉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历史和域外的借鉴。民事检察监督对于充分发挥民事申诉制度的优越性有着积极的意义。2013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监督规则》对民事检察监督进行了极大的完善。本文首先解析了新民事申诉制度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对检察机关办案模式提出新挑战、基层检察院受理不服一审生效裁判的案件数量将降低、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提出更高要求、对民事检察干警的监督能力提出高要求、息诉服判工作的压力将会增加,然后以《监督规则》为背景,分析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亮点:确立了受审分离原则、确立了同级监督机制、确立了终局监督机制,同时也阐释民事检察监督机制在期限、程序、恶意申诉、民事执行等问题上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机制提出了完善建议:强化现有的抗诉监督权、完善民事检察业务管理机制、建立恶意申诉防范惩戒机制、建立息诉服判机制、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通过提出问题、给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期能为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机制提供立法方面的参考、建议,并且希望新民事申诉制度和民事检察监督机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得到增强,能更好的发挥机能和作用。本文以三部分的内容对我国民事申诉制度和民事检察监督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我国民事申诉制度概述。分析申诉权、民事申诉权以及民事申诉制度等相关概念,结合《监督规则》的规定,阐释民事申诉制度改革和检察监督的背景,以及民事申诉制度的新内涵。第二部分:民事申诉制度和民事检察监督的亮点及不足。这部分主要阐述民事申诉制度和民事检察监督的亮点,同时分析了不足之处:对于检察监督的期限未作规定、对于检察建议未作更详细的规定、民事检察监督的保障手段未细化、检委会审议程序复杂、对执行监督的规定太笼统、检察机关内部受、办、管三权分立规则不够细化、缺乏对恶意申诉的规制。第三部分:民事申诉制度和民事检察监督进一步完善的建议。通过第二部分对民事申诉制度和民事检察监督不足之处的分析,站在检察机关的角度,针对抗诉监督权、民事检察业务管理、恶意申诉防范惩戒、息诉服判、民事执行等方面对完善民事申诉制度和民事检察监督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