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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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益的驱使下,现实生活中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出资方式。其中,隐名出资在多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了常见的投资方式,由于之前《公司法》对于隐名出资问题的立法空白,之后《公司法解释(三)》从第二十四条到第二十七条对此立法的模糊性和矛盾性,使得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对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首先通过一个典型的隐名出资案例来引出两个争议的问题:隐名出资人的资格认定和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公司、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其次,就第一个争议问题,在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吸取它们对于处理隐名出资问题的优点。再分别列举了我国对此问题的具体争议学说,即实质说、形式说和折衷说,并对前两种学说进行了优点和缺点的分析,从而提出折衷说的“双重标准”较为合理的观点。从而根据我国立法的种种缺点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明确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再次,就隐名出资中的三方法律关系,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代理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解释(三)》对于隐名出资中三方关系的立法缺陷,具体的提出了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建议,完善隐名出资中的多方法律关系。然后,根据隐名出资中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公司、第三人三者之间价值冲突,通过利益平衡理论救济,在三者关系中找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点。英美法系国家信托制度发展的比较成熟,解决隐名出资问题也主要是通过信托制度来完成。文章最后,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股权信托制度的功能,结合我国现在立法关于隐名出资中股东资格认定和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公司、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认定这两个问题的缺陷,阐述我国股权信托制度引入对于解决隐名出资问题的必要性,试着着重从股权信托合同和股权信托登记两个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构建适合解决我国隐名出资问题的股权信托制度。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以更好地维护隐名出资中各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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