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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颁布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成熟,当前,公共财政改革已经从最初的构建框架发展到现在的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现行《预算法》日益显示其一定的局限性,如宪政理念及公共财政内容的缺乏,预算的概念不完整、预算编制原则及方法的不科学、预算程序的不健全,预算监督的不完善,无论从实践,还是从理论来看,都清楚地说明了《预算法》修改的迫切性,修改已是势在必行。政府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方面,也需要在《预算法》中得到体现。启动修改讨论《预算法》是从2004年开始,2007年有过一次未果的修改版,2010年的修改草案是由全国人大和财政部共同完成的,此后一直处于修订当中。201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国务院讨论并通过,并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12月下旬,原以为能在两会讨论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一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并未在今年两会上讨论。这是一部极为复杂的法律,连续两届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有法学家称它是经济领域起引领作用的法律。《预算法》修改是推进我国宪政、财政法治建设和其他法制建设的战略举措;也是构建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过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预算法》对筹措财政资金和分配起到规范作用,也对转变经济和发展调整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最后,《预算法》在收支规范,财政管理、履行政府职能这些方面有规范功效。坚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放在首位,用法律管理预算,行政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将预算纳入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轨道。修订历程曲折,充满争议,当前改革的复杂性和难度性可见一斑。在该项目进入立法计划10年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终于在2011年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只是目前草案内容仍未向社会公布。本文基于我国《预算法》实施状况,参考相关文献及研究国外《预算法》和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预算法》的几点思考。本文将分别在以下方面进行阐述:公共财政理念及原则,收支预测及范围,预算编制执行,改革预算年度及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