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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是二十世纪市民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成就。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因而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许多学者从经济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角度对行业协会的发展进行了论述。然而行业协会从其成立到运行,许多环节都涉及了相关的法律领域,但法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无论从深度上还是从广度上来看,都远远不能满足行业协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本文正是从法学视角出,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的诸多问题进行研究。本文是对我国行业协会法律规制研究的一次创新和尝试,是以市民社会理论为基础,以及行业协会在我国的现实发展状态为依据,通过对我国行业协会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现实需求、规制现状、模式选择、具体内容等五个方面问题的分析,对我国行业协会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进行的研究。本文认为,行业协会一方面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力量,一方面又有其自身不可回避的缺陷。面对国内逐步深入开展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国际日趋激烈的跨过贸易竞争,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是势在必行的。然而,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的现状无论在立法层次、制度设计、还是性质确定,与政府机构的关系等各方面都存在欠缺,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现实法律需求。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行业协会法律规制模式和德国行业协会法律规制进行比较,提出我国应该选择整体规制与特殊规制相结合的合作模式。在法律规制内容上要明确一般业协会作为私法领域经济类社团法人的性质以及特殊行业协会作为公法领域社团法人的性质,准确把握作为社会权力范畴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权的性质赋予其规章制定权、运行监管权、争端解决权等各项基本管理权力,同时对其规章制定权设立司法审查制度,对其运行监管权等权利进行反垄断限制,保证其权力的恰当行使。为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