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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互相忠实系我国婚姻法所倡导的义务,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婚姻法规定违反忠实义务为倡导性条款,未明确违反其的法律后果。但夫妻间依然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以约定忠诚协议来实现忠实义务的保障。笔者通过对北大法宝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与夫妻忠诚协议这一主体相关的49份生效判决样本进行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裁判尚无定论,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裁判出现了“有效”及“无效”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更有法院回避了忠诚协议效力问题。对于此类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效力基础来源于《合同法》、《婚姻法》、《民法总则》哪部法律存在分歧,在举证制度上是否需要照顾守约方取证困难的问题,以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的数额确定的分歧。夫妻忠诚协议有条件地适用《合同法》调整的合理性在于,夫妻忠诚协议中涉及财产权利的条款本质上属于合同,双方关于忠实义务的约定并未侵犯人身自由,有利于促进婚姻的稳定,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考虑到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往往具有隐秘性,举证设计应该向守约方适度倾斜。对于双方约定的有具体数额的赔偿金应认定为双方预先确定的违约金,法院应尊重双方约定,但可依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在文章的最后一章结合民法典的编纂情况及国外经验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解决方案,一是确定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可将协议条款进行初步分类,肯定涉及财产权利条款的效力;二是通过确定不忠行为的证明标准、酌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拓宽取证渠道的方式,平衡不忠行为取证难的现状;三是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时建议加入违约精神损害非金钱赔偿方式,抚慰守约方的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