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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纠纷是乡村社会的一种常态现象,纠纷解决的差异则反映出中国乡村社会的区域差异性。本文通过对重庆胜村和赣中黄村纠纷调解实践的分析来呈现中国农村秩序形成机制的区域差异性。“规则之治”虽然没有成为全国农村的普遍现象,重庆胜村地区的纠纷调解实践却告诉我们,“规则之治”在当地成为了现实。“权威与规则”即是胜村的秩序形成机制。“力”的一维在乡村社会秩序形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不同地区“力”的表现形态是不同的。在江汉平原,“力”表现为“暴力”,使乡村社会秩序陷入“灰色化”状态。而在赣中地区,“力”则表现为“势力”。“势力与秩序”即是赣中黄村地区的秩序形成机制。之所以两个村庄的秩序形成机制存在差异,原因在于:一、两个地方的“地方性知识”不同;二、村民的社会交往特点不同.胜村是“交往性社会”,黄村是“依附性社会”。要构建和谐的乡村社会秩序,仅仅通过“迎法下乡”是不够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促使乡村社会从“无主体熟人社会”向“主体熟人社会”转变才是构建和谐乡村秩序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