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实质出罪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ongtu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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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行为入罪以来,关于醉驾行为是否一律入罪一直存在争议,《量刑指导意见二》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个矛盾,但是仍然没有达到一锤定音的效果。刑法在治理醉驾问题的过程中既不能一味的从严,也不能无原则地从宽。厘清对醉驾行为存在的认识误区,有必要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实质出罪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醉驾入罪是基于保护法益的现实需要,而司法过程中对醉驾出罪则是为了合理控制犯罪的需要,二者不存在冲突。我国近几年在刑事立法方面呈现出一个现象,刑事立法在不断扩充处罚的范围,越来越倾向于抽象危险的积极刑罚观,通过对一些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纳入刑罚领域,构造轻罪体系来体现刑法这一部门法的功能和作用。但这种观念是否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谦抑性,在学界产生了很大的争议。本文主要研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实质出罪的问题,通过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实质出罪所面临的问题。本部分为三节,第一节对出罪与实质出罪的概念进行区分,笔者认为实质出罪存在三种模式,并且对实质出罪的三种模式的具体内涵进行简单的阐述,第二节是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实质出罪适用的疑难,笔者展示了公检法三机关和理论界学者的对该问题的不同观点,通过分析,赞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能够适用“但书”实质出罪,并且对理由进行阐述。第三节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罪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对该罪的关键要素,如道路、醉酒程度、机动车、和驾驶行为这四个方面的认定标准存在不统一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罪、量刑程度轻重的重要考量因素。第二个部分是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实质出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讨,第一节从醉驾行为入罪起至今一直不断存在的争议的“醉驾行为是否一律入罪”这个问题着手看实质出罪的必要性,第二节则是从醉驾行为占据司法资源和花费的社会治理成本方面进行分析,发现对一些醉驾行为实质出罪是对司法资源和社会治理成本合理运用的必然选择。第二节是从两个方面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实质出罪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首先《量刑指导意见二》为醉驾行为实质出罪提供了三种实质出罪的方式和依据,其次是通过典型醉驾案例在实践中的不同处理方式对一些醉驾行为实质出罪提供参考。第三部分通过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实质出罪所面临的疑难问题和实质出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之后,提出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实质出罪的路径,并对路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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