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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产品种类日渐增多,人民在享受众多产品带来的福利时,却被产品安全困扰。国外完善的产品缺陷召回制度,有效地抑制了缺陷产品在市场上的横行。而我国对产品召回起步晚,通过借鉴国外产品召回的经验,分析我国在产品召回制度存在问题,可以起到保证产品的安全,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的目的。本文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是缺陷产品召回的概述。通过探讨产品缺陷和召回定义、产品召回的分类和特征以及产品召回与三包制度,强制收回的区别,更加明确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并从消费者、企业、政府及提升国际产品竞争力方面说明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的意义。第二章是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考察。通过对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日本和德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况了解,分析了缺陷认定标准,召回主管部门、召回方式、召回程序、召回法律责任,给我国完善产品召回制度提供借鉴意义。第三章是我国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归纳,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现行规定立法层次过低、缺乏分工明确的主管部门、召回标准模糊、召回主体不明确、处罚缺乏威慑力。第四章是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构想。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社会基础是建立产品召回的前提。本章重点阐述了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模式、召回的标准与方式、召回程序的完善、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有效的配套制度等几个方面具体构想。探讨的问题虽不全面却都是制度中不可回避的重点,希望所得出的结论能为我国产品召回的不断完善提供可行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