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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正义是政治哲学与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核心对象,学界对于二者关系与地位的辨析难有定论,而诺齐克却直言权利在任何领域均具有绝对的不可侵犯性。诺齐克作为极端自由主义的代表,他以个人权利至上性为逻辑起点,并一以贯之地捍卫私有财产权利,这既是其资格正义理论的闪光点,也是众人群起而攻之的靶子。在诺齐克的权利观里,个人权利是一切理论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诺齐克默认了个人权利的逻辑先在性与不证自明性,并以自我所有原则与道德边际约束原作为权利理论的基本支撑。诺齐克借助了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观点,为自我所有原则提供道德哲学的理论依托,并驳斥了功利主义为追求社会幸福总量而忽视个人分立性的观念。诺齐克借鉴并超越了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他认为自我所有权不仅意味着个人对自身拥有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而且将其延伸到个体对于外部财产性权利的绝对持有。然而,诺齐克对内在的自我所有权向外在的私有财产权的过渡缺乏有效论证,这一点也遭到诸多质疑与批评。此外,诺齐克创造性地提出以非政治性的概念即“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来阐释国家的合理性来源这一政治现象。他进一步论证出最低限度国家的产生过程不会侵犯个人权利,而且此种国家形式能够为个人权利提供恰到好处的保护。诺齐克的资格正义理论主要包括获取正义原则、转让正义原则和矫正正义原则,且均具有历史性与非模式化的性质。诺齐克以“持有”代替“分配”的概念,并在论述过程中阐明个人资格的持有之于财产权利获取的重要性。诺齐克式权利获取理论大致与洛克的劳动理论相契合,二者都属于先占制度的变种。区别在于诺齐克弱化适用了洛克式限制条款,并强调财产权利的获取必须符合历史过程和非模式化的要求。诺齐克认为,即时性原则忽视了对个人资格的历史性考察,这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而模式化原则抹杀了个体的差异性和自由选择权,并对个人生活进行持续性干预,又难与自由权利之精神相共生。诺齐克还着重批判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反天赋应得理论,并在此过程中为获取正义理论的合理性提供了更多正当性辩护。显然,罗尔斯的结构化差别原则正是诺齐克所强烈反对的一种追求最终状态的模式化原则。在诺齐克的资格理论中,他用资格概念取代应得观念,并认为先天的自然禀赋应是内在于自我所有原则中的专属资质,而且其天赋利益的获取乃是个人资格的应有之义。围绕财产权利展开论述诺齐克的获取正义理论,并针对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理论尤其是自我所有原则,本文聚焦于研究财产权利正当性获取的方式与过程,试图明晰权利与资格、财产权利与获取正义之间的概念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