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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在金融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采取了严格的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管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应用而生。然而现实中,银行监管权力的运用与行使却犹如一把“双刃剑”,合法有效的银行监管可以降低银行风险、促进有序竞争、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违法不当的银行监管不但将加大监管成本、阻碍银行创新、催生金融隐蔽风险,而且极易侵害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破坏民主法治,对金融、经济乃至社会的发展构成巨大威胁。本文基于金融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采用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在查阅大量有关银行监管基本理论和实务方面资料的基础上,对银行监管权力的法律属性、行使现状以及域外各国对银行监管权力的法律规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权力法律规制的具体设想。
选取本论题作为研究课题,一方面基于银行监管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银行监管权力的法律规制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银行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努力探究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所在。本文的研究价值,在于对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权力的法律规制提出了独创性的构想,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迄今为止,对银行监管权力的理论研究几乎都是从经济学角度进行阐释的,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展开深入探讨,更有助于银行监管权力在法律层面的良性运作。文章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对银行监管权力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阐述了银行监管权力的特征和规制基础。指出:我国银行监管权力是一种公权力,是一种具有管理性与执行性的行政权。第二章通过案例的引入,对我国银行监管权力的行使现状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对银行监管权力缺乏科学有效的法律规制是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第三章着重介绍了英美两国对银行监管权力法律规制的建构和实践经验,通过分析、归纳两国的异同点,为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权力的法律规制提供借鉴和启示。在本文的最后一章中,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权力法律规制的思考。认为,银行监管权力的法律规制,不仅应当充分发挥法律控权与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还应当认识到银行监管基本法律原则的控权功能,以及确立银行监管法律评价标准的重要性。希望本文的粗浅见解,能够推动我国银行监管权力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