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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是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出于一定的合法目的,根据信托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表决权信托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受托人依据契约和法律持有股份并行使表决权的特殊信托。表决权信托是表决权制度与信托制度碰撞融合的产物,具有极大地灵活性,在保有公司控制权、拓宽融资渠道、挽救公司等方面发挥强大的作用,已经逐渐被各国公司法实践所接受和推广。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公司法实践中便开始采用表决权信托,涌现了不少典型案例。但是,与蓬勃发展的表决权信托实践相对的是表决权信托法律规制的长期缺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该制度进行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明确认可其法律效力,表决权信托实务面临着缺少系统性规制而被滥用的可能。本文围绕“表决权信托法律规制”这一主题,在深入阐述表决权信托及其法律规制的内涵外延,借鉴域外表决权信托法律规制经验教训基础上,尝试构架我国的表决权信托规制框架。本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又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表决权信托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在明确表决权信托概念、特征及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从其强大的功能入手对该制度的产生进行了逻辑分析。之后,从政治学、经济学和法经济学角度分析了表决权信托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得出结论认为,表决信托确实具有十分独特的价值功能,但是也隐藏着巨大的滥用危险,无论从公共利益角度,抑或信托脆弱性角度,都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第二章为我国表决权信托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表决权信托法律规制的着力点。表决权信托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颇受欢迎,彰显着蓬勃的生命力和无限的活力。然而,我国尚没有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制定法,从信托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的角度分析,表决权信托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获得合法性仍存在争议,具体到其设立、行使与解除等事项,现有的《公司法》、《信托法》及《反垄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就显得更加力不从心了。综合现阶段表决权信托规制的不足,完善我国表决权信托规制要从私人治理、成文法规制和司法介入三个方面发力。第三章为表决权信托的私人治理机制。作为表决权信托的创设者和运用者,表决权信托当事人有着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无论是否有国家法律的介入他们都会主动地通过契约中的道德机制与信誉机制规范彼此间的表决权信托。因此要充分发挥私人治理在表决权信托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全社会大力推进诚信建设,提高维权意识和自律意识。第四章为我国表决权信托的成文法规制。立足我国表决权信托实践情况,借鉴美国表决权信托法律规制的成功经验,认为我国表决权信托法律规制需要调动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发挥契约规制的基础性作用;需要包括《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修改和完善,对实践进行引导。第五章为表决权信托法律规制的司法介入。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作为法律运用的重要环节,对于表决权信托的规制意义重大。为了维护稳定性与权威性,成文法往往比较抽象,这就需要司法通过个案审理、公布指导性案例和制定司法解释来具体化。